■本报记者 尹训银
“去超市买东西结账时,收银员理直气壮地说剩余的零钱都不找,还说是公司的规定。”近日,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部分消费者向《中国消费者报》反映了他们的共同遭遇,并要求超市退还剩余零钱。记者对此展开调查。
顾客吐槽 超市不找零钱
据消费者贺先生反映,他经常去家附近的宁津县商储超市买东西,可每次结账时,剩余的几分零钱都被超市莫名其妙地扣除了。贺先生询问原因,收银员振振有词地说公司有规定。贺先生说:“几分钱虽然不算多,但是超市每天有上千位顾客,假如每人都被‘捐’几分钱的话,一天下来也有几十元,一年下来就得上万元,是一笔不小的钱。”“宁百超市为什么不找零钱?难道有公司明文规定就合法吗?这样的做法和强盗又有什么区别呢?”消费者孙先生在宁津县另外一家超市宁百超市购物时也碰到了同样的问题,心生不少疑问。
超市回应 顾客不要零钱
贺先生和孙先生的遭遇对于宁津县上述两家超市附近的居民来说,早已不是稀奇事。采访中,记者从居民口中了解到,宁津县有不少超市都存在不找零钱的现象,剩余的零钱被超市据为己有。
1月9日,宁津县商储超市负责人于经理告诉记者,宁百超市以前跟商储超市都是同一个人经营,但现在宁百超市已经转给他人经营。“剩余的零钱我们肯定会找给消费者的,否则消费者也不同意。不过,有大部分消费者在结账时主动表示不要零钱。”于经理说。
●专家观点
侵犯财产权和知情权
山东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智君表示,宁津县商储超市和宁百超市这种“零钱不找给消费者”的收费方法,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价格法》。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超市都应当明码标价,应该按照计量结果据实收费。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不管消费金额是多少,超市把本该是消费者的钱占为己有,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权和知情权。同时,根据《价格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而且,“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超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价格法》。
山东省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助理王云鹏认为,宁津县商储超市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超市应立即改正这一做法,如不改正,消费者可向物价或市场监管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