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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要闻

口头承诺可改建 业主要求开发商“还我卫生间”
江苏消费网 (2017-02-20)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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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尹训银

  “当初买房时开发商口头承诺可以在一楼改建一个卫生间,可建好之后物业公司却坚决不让使用,开发商这样做岂不是欺骗业主?我们要求开发商按照购房款的三倍给予赔偿。”近日,家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世茂原山首府花园洋房小区的8户业主,向《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反映了他们购房遇到的烦心事。

  口头承诺可改建

  家住济南市市中区的高女士告诉记者,2016年3月份,她花120多万元购买了山东世盈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世茂原山首府小区的一套复式花园洋房。该房楼上有两个卫生间,一楼没有卫生间。考虑到将来在楼下居住没有卫生间不方便,高女士就问销售顾问方经理,能不能自己在一楼改建一个卫生间。方经理爽快地答应“没有问题”,并且还带着高女士去看了样板间。

  高女士说,她看的样板间里有一个卫生间,最终决定购买这套复式花园洋房,可谁知现在装修完,卫生间也改造好了,物业公司和楼下的邻居却坚决不同意让使用,说会影响楼下邻居的正常生活。“我们小区一层户型和四层户型都是一楼有两个房间一个卫生间和一个餐厅,二楼是一个卫生间两个房间。而二层和五层的房型都是一楼只有一个餐厅和厨房,没有卫生间。当初买房时,开发商曾口头承诺可以在一楼改建一个卫生间,现在我们按照他们的口头承诺改建好了卫生间,物业公司和楼下邻居却又不让使用。我们去找开发商,开发商虽然承认当时的口头承诺,可就是一直拖着不管,难道我们这8户业主就这样一直拖下去吗?这要拖到什么时候算个头啊!”高女士说。

  样板间情况不一

  小区业主谢女士表示,买房时售楼顾问曾口头承诺一楼可以改建卫生间,但真正想装修改建卫生间时却被物业公司拒绝了,导致连房屋装修也停了,“即便是口头承诺,开发商没兑现也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吧,否则的话不成了公开欺骗消费者”?

  近日,《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联系开发商山东世盈置业有限公司了解情况。该公司一位姓刘的负责人表示,业主在一楼改建卫生间是个人行为,和开发商没有关系。

  记者询问售楼时销售顾问有没有向消费者口头承诺过,可以在一楼改建卫生间。这位刘姓负责人说“绝对没有”,至于让消费者看的样板间也分东户和西户,具体情况不一样。

  开发商是否欺诈

  山东省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助理王云鹏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关于改建厕所之事,最好由业主与邻居进行协商,如果改建不对其他邻居造成影响,而且不破坏房屋结构,影响不到安全,改建是可以的。至于开发商当时的口头承诺,如果购房消费者有合同或录音、文字等证据,开发商就要承担责任。

  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谢凯凯认为,《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订立合同过程中的口头承诺,属于购房合同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开发商也应当遵守和履行。但一般法律实践中,口头承诺举证难度比较大,并且需要其他材料固定证据。如果消费者通过各类证据证明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根据《消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编辑: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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