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江苏省高院获悉,2015年,江苏全省法院新收消费者权益保护一审案件11720件,同比上升62.08%。江苏高院近日就此主题进行了专题调研。调研组成员对网约车等纠纷提出了建议。
网约专车出车祸
滴滴专车司机罗某驾车将客人送至机场后返回,在途中与小李骑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导致小李后座的舅舅刘先生被撞成十级伤残。刘先生将租车公司、保险公司、劳务公司、驾驶员罗某、滴滴公司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
肇事司机罗某认为,车辆是从滴滴公司车管处取的,每月租金也给了滴滴,从运营上讲,该事故应由滴滴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滴滴公司则认为,其仅是一个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平台,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这个案例是典型的关于网络约车交易模式中各方主体之间法律关系如何界定的问题,”省高院潘军锋法官介绍,目前网络约车民事案件呈现以下特点:案件主体集中在大型网络约车平台。案件类型相对集中在劳动争议、侵权和合同纠纷。表现为司机被乘客投诉、为多获补贴进行刷单等情形,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引发追索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等纠纷。主体责任认定较为困难。
正如上述案例,对于专车平台公司、汽车租赁公司、劳务公司、乘客之间属于何种法律关系,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缺乏明确的法律指引,导致案件处理难度较大、法律适用较为困难。具体主要表现为,一是如何评判平台公司设计的格式合同效力。由于乘客对于平台公司设计的合同没有发言权,只能采取要么接受要么离开的态度,如何评判平台公司设计的减责合同条款效力成为实践中的难点。二是如何确定消费者的隐私权保护界限。网络约车平台不仅掌握了大量个人电话、信用卡、车辆、地址等静态信息,还拥有市民出行、城市交通、地理位置等实时动态信息,哪些属于消费者个人隐私,平台公司在多大范围内可以利用其掌握的信息也成为实践中判断的难点。
法院建议加强立法
记者了解到,截至今年6月底,江苏全省有约21万辆注册专车,其中活跃车辆4.1万辆。滴滴现有车辆12万辆,其中活跃车辆2万辆。“必须看到,网络约车作为分享经济背景下出现的新兴事物,其提供的多样化差异化服务,丰富了民众的出行选择。但目前面对涌现的消费纠纷亟待发挥立法、执法、司法、社会各方面作用,规范网约车秩序。”省高院调研中认为。
“网络约车《指导意见》《暂行办法》等新规新近发布后,我们在调研中比对发现,新规在网约车标识、计程计时方式、促销奖励方案提前公告、租价机制等方面都做了调整,调整体现出以乘客为本,体现出鼓励创新和关注底线,”省高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李后龙谈道,“我们在调研中建议,不仅要加强立法,还要规范执法。建议工信、交通、公安、保监等部门要加强联动机制,树立互联网思维,探索符合其发展特点的新型监管模式。同时要建立网络约车配套机制。健全保险制度,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平台评价体系,通过平台自治组织促进秩序规范。”(通讯员 朱旻 记者 冒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