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宝庆首饰总公司状告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关于“宝庆尚品”商标争议纠纷一案有了最终结果——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宝庆尚品”商标。这一判决,意味着南京及周边珠宝市场的“宝庆尚品”商标及门店将退出消费者视线。
据了解,南京宝庆首饰总公司(以下简称宝庆银楼)是一家集珠宝首饰零售、批发、研发加工为一体的大型品牌珠宝商。公司前身“宝庆银楼”创建于清·嘉庆年间,至今已近200年历史,是国内久负盛名的老字号银楼之一。宝庆银楼主要产品为“宝庆”牌和“宝庆银楼”牌系列金银珠宝首饰及金银摆件。公司先后获得中华老字号、南京市著名商标和江苏省著名商标等多项荣誉。
然而,在宝庆银楼加盟店不断增多和品牌影响力大幅提升后,南京及周边珠宝市场却出现了傍名牌现象。随着宝庆银楼尚品城在南京新街口开业,南京出现了冠以“宝庆”的两个商家,此后,“宝庆尚品”的珠宝门店在多地涌现。两个“宝庆”,让消费者一头雾水。
为此,宝庆银楼对宝庆尚品举起了维权大旗,状告商标评审委和南京德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和公司),要求撤销“宝庆尚品”商标,同时,宝庆的维权行动也得到了南京市工商局和市政府的支持。
落款印着国徽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盖章时间为2016年7月5日的判决书显示,宝庆银楼认为,“宝庆尚品”与其所有的繁体字“寶慶”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侵犯了其在先著作权,具有恶意,易产生社会不良影响。
而德和公司辩称,“宝庆”商标并非宝庆公司独创,不构成近似商标。商标评审委则认为,宝庆尚品与“寶慶”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文字与宝庆公司主张的图形作品差别显著,两者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近似,宝庆公司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其在先权利的主张不成立。因此,商标评审委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争议商标(即“宝庆尚品”商标)指定使用的“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即“寶慶”商标)核定使用“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上较为一致,构成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为“宝庆尚品”,引证商标一为繁体中文“寶慶”,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简体中文文字,且包含部分的发音相同。争议商标中的“尚品”文字仅是对“宝庆”文字的修饰,争议商标整体未形成新的显著区别于引证商标一的含义,且德和公司与宝庆公司经营地区有所重叠,综合考虑上述因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使用在“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等商品上较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两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据此,法院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作出的第10690号裁定,商标评审委重新作出裁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对于商标评审委和德和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军 苏维 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