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任震宇
“消费者去法院起诉,立个案到底难不难?”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的回答是:“难,所以要改革!”4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该《规定》于4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7次会议通过,5月1日起施行。此举标志着我国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由原先的审查立案制改成立案登记制,这也大大方便了群众通过司法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原告的苦楚
至今,小陈还记得两年前在湖北武汉起诉的艰难经历。2013年,小陈在武汉工作时,在某商店购买了汉臣氏牌儿童益生菌合剂和乳A+婴幼儿乳钙软胶囊,发现配方表里有卫生部门禁止在婴幼儿食品中添加的乳矿物盐和婴儿双歧杆菌。小陈先向工商部门举报。工商部门对销售企业进行了处罚。小陈又向武汉一家法院起诉销售企业,依据《食品安全法》要求10倍赔偿。
小陈告诉记者:“递交诉状后,立案庭要先审查我提交的诉状和证据材料。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应该在7天内给我答复,但我等了两个月,法院既不告诉我可以立案,也不告诉我不能立案。我急了,打算起诉法院。法院在没立案的情况下进行了调解,销售企业给予了相应赔偿。”
小陈虽然起诉没成功,但总算有了满意的结果。相比之下,北京的刘先生就没有小陈那么幸运了。2014年10月,刘先生在网上购买了几件衣服,发现标签标注存在错误,有欺诈嫌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据新《消法》第五十五条3倍赔偿。
刘先生刚开始使用的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网上立案系统”。他按照网站的提示要求,将诉状、身份证明、证据影印件等上传,预约完成后去法院立案庭现场立案,被告知有证据材料需要补齐。补充证据材料立案成功后,刘先生又被法院告知,他起诉的对象拒不签收传票,建议他重新起诉,将起诉对象改成电商平台。刘先生只好撤诉,重新起诉。至此,从刘先生在“网上立案系统”提交材料算起,已经过去5个多月,案子总算立上了,但何时开审还不得而知。
立案难卡在哪里
小陈、刘先生的遭遇并非个例,立案难的关键在于法院的立案审查程序。不管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以及刑事自诉案件,都要求起诉必须符合一些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而立案庭的主要职责就是审查起诉人提交的诉状以及证据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杨建华律师告诉记者,之所以存在立案难,一方面是由于我国之前执行的立案审查制度,法院立案时即对案件进行实质审核;另一方面,由于之前的立案标准不明确,法院立案时自由裁量权过大。从外部环境看,法院对于某些社会影响面广、敏感性强的案件,担心自己处理不了,不敢立案。在司法实践中,对一些行政案件,法院不予受理也不作裁定,当事人还无法上诉。
京师律师事务所的自媒体公号“京师律师”列举了立案难的11种情形、理由,分别是:立案材料不齐全,多次补充材料仍告知不齐全;不符合实际的要求,如要求提供火化证,但很多农村地区长期实行土葬,当事人无法提供;材料审核好几个月,最后案卷还找不见;倡导零诉讼,先调解,调解不成才立案;称案由不正确,但又不告知怎么写;多个法院有管辖权,法院之间踢皮球;认为不属于民事纠纷,让当事人去找公安部门或其他行政部门;告知上级领导有指示,此类案件暂不立案;有多个被告时,只能让当事人告一个;追求年终结案率,明年再来立案吧;先到审判庭审核,审核通过再立案。
完善监督机制
4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提出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
与此前立案审查制相比,立案登记制最大的改变就是不再对当事人起诉提交的诉状材料、证据实行严格的审查后才予以立案。该《规定》第二条规定: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人民法院应当提供诉状样本,为当事人书写诉状提供示范和指引。当事人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登记立案。
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则要求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自诉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4月16日召开的全国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视频会上指出,立案是审判的前提和基础,是启动司法程序的总开关,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不依法立案,就无法公正审判,就不可能发挥司法在促进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依法立案是公正司法的开始,有案不立、有诉不理,司法公正无从谈起。立案登记制改革是关系司法体制改革成败的重要一环,是破除立案难的关键一招,对于加快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体制,促进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曾因打“一块二”官司出名,提起多次公益诉讼的福建省龙岩市海平面法律事务所主任丘建东告诉记者:“立案登记制改革后,对消费者打官司维权肯定是个利好。”就在不久前,他曾因“实名制火车票丢失,被收取全额补票费”而起诉上海铁路局,被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起诉包含着公民个人起诉,公益诉讼及当事人一方众多的诉讼等各种形式的诉讼类型,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上述不同类型的诉讼具有相应的不同起诉条件”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中国政法大学吴景明副教授表示,立案登记制改革之后,必须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以防止有的法院有法不依,或者另设立案条件,搞一些立案“土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