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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将实施《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重点明晰责任人
江苏消费网 (2015-04-16) 来源:新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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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江苏网4月16讯 小区电梯伤人谁来赔,老旧小区电梯改造谁掏钱?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修订案将于7月1日起施行,及时回应了这些社会热点。省质监局相关人士昨日解读了条例新规定。

 

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其中电梯应用面最广、社会最关注。目前,住宅小区电梯使用、维修保养、改造更新等面临一系列难题,尤其是共有产权的电梯安全责任主体不清晰,导致安全管理、维修保养等无法及时落实。对此,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安排应急救援专项资金,建立电梯安全应急救援网络平台,鼓励投保电梯安全责任险,提高电梯事故赔付能力。

 

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的安全责任主体,以往使用单位不清晰导致电梯管理较混乱。对此,条例明确5类使用情况:新安装电梯未移交业主的,项目建设单位为使用单位;电梯属于一个所有权人所有的,所有权人为使用单位;电梯属于多个所有权共有,共有人自行管理的,所有权人应当通过书面协议确定使用单位;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转移含有电梯的场所使用权的,可约定使用人为使用单位,没有约定的电梯所有权人为使用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委托人为使用单位。如果按照上述5类情形仍不能确定使用单位的,由电梯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督促所有权人确定使用单位,或直接指定使用单位,电梯的层门钥匙、轿厢内操纵箱钥匙、启动钥匙均应由使用单位统一管理。

编辑:朱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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