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田珍祥)同一型号的车型装配不同的发动机,发动机配置与工业与信息化部发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的参数不一致,以低等级排放标准汽车冒充高等级排放标准汽车等现象,近年来频发。记者近日获悉,近两年以来,四川、海南、河北、河南、湖北、吉林6省地方工商机关根据群众举报,依照《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对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载货汽车经销商进行了处罚。
自2013年11月25日至2015年1月21日,四川省巴中市工商局、成都市龙泉驿工商局,湖北省宜昌市工商局,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工商局,海南省海口市工商局,河南省开封市工商局,吉林省长春市工商局,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分别对辖区内的巴中吉峰车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成都鑫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宜昌市国进物贸有限公司,保定市诚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保定市鹏宇达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海口新成田实业有限公司、海口市众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海口俊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开封鑫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开封市恒兴农用车销售中心,吉林省时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长春市通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长春鑫淇洋汽贸有限公司、长春市路明机械设备经销有限公司、吉林省运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低等级排放的载货汽车冒充高等级排放的载货汽车的销售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累计罚没290多万元。
据了解,涉案的标称品牌包括时风、金杯、东风、解放、力帆斯卡特、唐骏欧铃、凯马等,几乎涵盖了目前市场销售的柴油载货汽车的主流品牌。经销商的违法行为也大同小异,主要表现为“尾气排放不能达到国Ⅳ标准,与标注不符”等。
按照环境保护部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凡不满足国Ⅳ标准要求的压燃式新车(指柴油车)不得销售和注册登记;不满足国Ⅳ标准要求的压燃式新发动机不得销售和投入使用。除上述车型之外,《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中规定的其他车型,如CNG、LNG汽车,将按时实施国Ⅳ标准,即从2011年1月1日起,凡不满足国Ⅳ标准要求的车用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不得销售和注册登记。对于3.5吨以下轻型柴油汽车,暂定推迟两年实施国Ⅳ标准,即从2013年7月1日起,凡不满足国Ⅳ标准要求的轻型柴油汽车不得销售和注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