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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消费

立法修法释法交出漂亮答卷
江苏消费网 (2014-12-24)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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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栏的话
  2014年是我国消费维权历史上的一个重要年度。这一年,我们见证了《消法》重装上阵的锋芒,我们感受了“最低消费”退出历史舞台的畅快,我们更体会了互联网消费时代一浪高过一浪的投诉热潮。时光匆匆,岁月的指针即将划过2014,迈进新的一年。从本期起,本报将从立法保护、行政保护、司法保护和消费者自我保护四个方面,盘点2014年中国消费维权事业发生的重大变化,让我们一起回味历史,展望未来,将消费维权事业推向一个新高度。

■本报记者 田珍祥
  近年来,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迅速发展,立法已经成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内容。2014年,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力度迎来重大跨越,立法领域重拳频出,在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积极推进消费维权社会共治,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消法》大修亮点多多

  3月15日,施行了20年的《消法》在重新修订后正式实施。此次《消法》修改内容涉及面广,对网络购物、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个人信息保护、广告代言连带责任等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热点问题进行明确规定。《消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此次新《消法》的实施注重公平,体现平等,加强和细化了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其中,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更是首次写入《消法》。针对维权成本高的较突出问题,新《消法》设计了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明确提出经营者销售的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服务,消费者自收到商品或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而存在争议的,应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此外,新《消法》还规定,要对企业的信誉、信用进行记录和公示,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这对违法企业来说将是一个有力的震慑。
  在新《消法》中,消费者网购七日内可无理由退货成为新亮点。新《消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除部分特殊商品外,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杨红灿表示,新《消法》在修订过程中,立法者对新的消费环境、消费方式等都进行了充分研究,针对很多新问题和新情况都作出了相关规定。例如,新《消法》规定,消费者享有个人信息得到保护的权利,对网络等非现场购物享有七日内无理由退货的权利等,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更加有力。此外,修改后的《消法》强调了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明确规定了耐用消费品经营者的举证责任,加大对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力度等规定,进一步强化了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
  同时,工商部门还出台了一批与新《消法》配套的行政规章,包括《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以及即将出台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这些部门规章将使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更具可操作性。

司法解释细密有力

  3月15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正式实施。《规定》明确指出,“霸王条款”内容一律无效;“知假买假”不影响维权;网络交易平台明知侵权不作为责任“连坐”。该司法解释旨在加大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力度,统一食品药品纠纷案件的司法裁判尺度。
  此次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食品、药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消费者依法请求认定该内容无效的,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认为,消费者与食品、药品的经营者相比,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规定》遵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消费者可以据此请求人民法院认定“霸王条款”内容无效。
  针对“知假买假”的问题,《规定》指出,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或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或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法院将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张勇健表示,“知假买假”行为不影响行为人主张消费者权益。
  而对于食品领域的乱象,此次《规定》明确,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十倍赔偿不以受损害为前提,这对于统一裁判尺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净化食品、药品消费环境,将产生积极影响。
  此外,《规定》还提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要求其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连带担责;赠品有质量问题商家应赔偿等。

信息公示保障知情

  8月23日,国务院公布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并于10月1日开始实施。作为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一环,《条例》不仅将彻底改变市场监管方式,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将产生深远影响,消费者的知情权将随着《条例》的实施,得到更充分的保障。
  据了解,《条例》充分借鉴了广东、深圳、上海等先行先试地区在信息公示方式、年度报告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信用约束机制、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等方面的有益经验和做法,增强了制度设计的实践基础,特别是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将对制约不法企业的经营、保障消费者举报投诉和监督权利起到重要作用。
  对于经营异常名录制度的设置,《条例》规定,未按规定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或者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将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示风险。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将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秘书长朱巍表示,企业的信息公开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一道重要屏障。《条例》的出台实施,可以促进企业自律,促进消费者与企业之间的信息良性传递;可以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减少受损情况。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李安渝认为,《条例》的出台和其中的一些规定将对督促企业培养信用意识作用巨大,在保障公平竞争、交易安全、降低信息不对称现象方面也将更好地发挥作用。

编辑: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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