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丙龙 本报记者 尹训银
近日,山东省曲阜市工商局处结一起消费者知假买假索赔案,消费者退回所购衣服,并获得6609元赔偿。
2014年6月8日,河北省沧州市刘先生在曲阜市某购物中心看中某品牌T恤衫,该T恤衫合格证标注成分为桑蚕丝68.2%、天丝31.8%,等级为一等品,统一零售价1280元。刘先生向销售员询问面料成分和价格,售货员确认面料成分为桑蚕丝和天丝,每件售价为389元。刘先生提出购买20件该款T恤衫,由于备货不足,销售员与刘先生约定一周后取货。6月15日,刘先生按约定来到购物中心,以每件389元的价格购买了20件,共支付货款7780元,并索要了发票。
7月22日,刘先生向曲阜市工商局投诉称:“穿着该款T恤衫后感到不适,身上起小红点。6月25日委托天津某纺织纤维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实测该T恤衫面料成分为聚酯纤维50.4%、粘纤46.7%、棉2.9%。实测结果与合格证标注的成分不一致,产品不合格。”刘先生要求退回T恤衫并索要货款等额赔偿。
接到刘先生投诉、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后,曲阜市工商局执法人员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有关要求受理了此案,立即来到该购物中心了解情况,购物中心经理对刘先生购买事实及检测报告无异议,但提出刘先生不是普通消费者,“从一次购买20件,买后迅速检测,购买后除检测1件外,其余19件未拆包装等方面,可判断刘先生是基于利益驱动的‘知假买假’。”购物中心经理认为:“公民应全面、合理理解法律,合理行使自己的权利,不应通过他人的违法行为获利。”
购物中心提出可以按照《合同法》规定进行更换或退货,但不同意赔偿。
工商执法人员向购物中心委托代理人进行了法律释义,指出“知假买假”行为不影响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对该购物中心调查核实中,购物中心承认刘先生所购T恤衫是购物中心从济南市羊毛衫市场某商家处以每件130元的价格购进,进货时未验明产品合格证和其他标识。工商执法人员向购物中心委托代理人宣讲了《消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及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应承担民事责任。
购物中心的委托代理人表示愿意通过调解处理该消费纠纷。
在《消法》“退一赔三”原则内,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按照刘先生提出的货款等额赔偿要求,经曲阜市工商局执法人员调解,当事双方最终达成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书,购物中心收回刘先生购买后未拆包装的T恤衫19件,向刘先生指定的银行账户汇入7391元退货款和6609元赔偿款,共计1.4万元。刘先生对赔偿数额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