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硕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要从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入手,全力推动法治社会建设。
法治意识从娃娃抓起
改革开放以来,经过30多年的法治建设和20多年的普法宣传教育,广大民众的法律意识、法治观念不断增强,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氛围正在逐步形成。但同时也应该看到,一些有损法治权威、有悖法治精神的问题和现象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决定》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把宪法法律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孟勤国认为,此次《决定》提出加强法治意识建设是非常切实的做法。“法治意识是法治社会中不可或缺甚至是更为重要的部分,我们以往认为法律问题都是司法机关的问题,其实不然。因为如果老百姓缺乏必要的法制知识,或者知法不守法,容易出现法不责众的情况。加强普法教育,就是要营造‘守法光荣,守法安全、守法不吃亏’的社会氛围。”孟勤国说。
提高化解纠纷能力
《决定》提出,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吴景明表示,我国各级消费者组织是化解消费领域纠纷的重要组织机构,自诞生以来,一直是消费维权领域的重要力量,在帮助消费者维权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消费者组织的积极作为减少了很多诉讼案件的发生,减轻了司法机构的负担,也降低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
虽然维权成果显著,我们必须承认,目前消费者组织也存在着一些局限,不利于消费纠纷的解决。“在目前化解纠纷的维权队伍当中,真正法律科班出身的人较少。消费者组织工作人员在调解纠纷时对一些法律原则等了解不足,使矛盾得不到有效解决。”吴景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吴景明表示,专业的纠纷调解应该是依法调解,如果调解人员法律知识欠缺,可能损害双方的利益。他认为,各级消费者组织应该在未来逐步增强其独立性和专业性,配备更多业务能力出众、具备法律精神的专业法律人才。“调解工作需要由有较高法律素质的人去做,应该把这方面重视起来,把精兵强将放到这些岗位上来。作为专业性组织,一定要重视培养一线调解人员的素质,从专业知识到道德水平都要作为其工作能力的衡量标准。”吴景明说。
发挥社会组织维权效力
值得关注的是,《决定》还提出,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救助困难群众、帮教特殊人群、预防违法犯罪的机制和制度化渠道。发挥社会组织对其成员的行为导引、规则约束、权益维护作用。
孟勤国表示,《决定》当中所提到的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对于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的消费领域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一个权益遭受侵害的消费者发出的声音很小,但是消费者组织能把这些声音统一起来集体发布,声音自然就变大了。社会组织的声音更容易得到社会的关注和认同,起到社会监督和引导舆论的作用。”孟勤国说。
孟勤国认为,相关部门可以进一步解放思想,放宽消费领域社会组织的建设,给消费者维权更多的方便。“目前法治环境下,有关部门对消费者结社权的宣传不是很积极。对于某一个重大侵权事件或者某一类产品的消费者,如果权益遭受侵犯的消费者人数较多,那么由消费者成立一个临时性的专门针对这一事件的民间组织可不可以?”孟勤国进一步分析指出,由于消费维权会有一定的维权成本,如果成立一个专门的维权组织,由组织成员付出人力物力去为消费者维权,维权成本由消费者们均摊,这样对于每一个消费者来说,维权相对就更容易了。
经营者守法诚信最重要
诚信建设也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然而,在日常生活中,少数企业和个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依然肆意违背诚信原则,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阻碍了我国法治建设的脚步。尤其是在与人民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消费领域,缺乏诚信的现象仍然较普遍。可以说,在消费者和经营者这一对矛盾中,经营者是矛盾的主要方面。经营者做到了诚信守法,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状况就会得到根本的改善。
近年来,为加强社会诚信建设,我国相关部委已经在多个领域建立了信用记录制度。《决定》提出,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使尊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
孟勤国分析指出,建立健全企业信用记录是保障消费者权利的有效手段。随着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实施,通过企业信用约束机制将失信企业向社会公示,可充分发挥市场在企业监管中的作用,从而影响这些企业的社会评价,制约规范其经营行为。比如,如果一家企业进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其信用记录可能引起没人与其做生意或拿不到银行贷款等后果,造成“全盘皆输”的局面。规范经营者诚信守法的法律法规还有很多,关键是经营者在内心深处确实树立对法律的崇高信仰,并将这种信仰落实到具体的经营行为中,在追逐利润的同时,确实将消费者的利益放到最高的位置。如此,消费环境将会得到根本的净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将会上一个大大的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