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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要闻

市政马路打破小区宁静 景观路成诱购幌子业主不同意
江苏消费网 (2014-11-05)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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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梦夕 本报记者 朱海

 

买房前,置业顾问称“有一条景观路横贯整个小区,为业主提供一个休闲散步的地方”。收房时,业主们才得知景观路实为市政马路,连接着即将建好的医院,不仅降低了生活品质,还存有安全隐患。针对江西南昌中央香榭小区部分业主反映的问题,近日,记者进行了调查。

 

收房惊喜变“惊吓”

 

2013年3月,南昌的贺女士来到位于红谷滩新区丰和南大道1888号的中央香榭小区选购新房。在观看沙盘时,贺女士发现,楼盘一期和二期之间有一条横贯整个小区的马路。置业顾问告诉她,这条马路是小区内的一条景观路,小区建好之后,会在路两边种上树,并在中心地段建喷泉,给小区业主提供一个休息的好去处。

 

贺女士花费180万余元,选购了最靠近景观路的一期4栋的一套商品房。想到2014年8月底交房后,坐在家里就可以欣赏到景观路的绿树和喷泉,贺女士的心里美滋滋的。

 

今年8月底,贺女士前去收房,被眼前的景象吓呆了:小区内尘土飞扬,新房的消防、绿化等相关设施并未全部完工。更为重要的是,她还听到了一个消息,小区内的景观路其实是早已被规划好了的市政马路——新昌路,连接着前湖大道和学府大道,旁边就是正在兴建的南昌市第二附属医院红谷滩分院。要不了多久,这条马路将会是车水马龙,临近马路的住户的居住环境将受到影响。

 

不仅如此,贺女士等业主在验房时还发现,新房的顶层钢筋外露,没有做保护层,钢筋的间距过大,存在着漏水等问题。此外,一期的3号楼和5号楼的1号房和2号房、3号房和4号房存在“门打架”等情况……贺女士等业主拒绝收房,并于9月上旬找到开发商——南昌金融大街开发有限公司讨要说法。

 

开发商称,新昌路一事该公司也是后来才知道,现在也无可奈何;新房顶层钢筋外露的问题,会安排工人前去修补;相邻两户新房“门打架”的问题,只能将两户中的一户业主的外开门改为内开门。开发商的回复,业主们无法接受。

 

开发商回应“别无他法”

 

近日,记者来到中央香榭小区。记者发现,进入小区前,在新昌路与凤凰南大道交界的地方有一道铁门,有该小区的门卫值守。顺着新昌路走,便到达了小区的正门。记者进入小区后,只见尘土飞扬,有施工队正在铺设地下管道。贺女士告诉记者:“当初,置业顾问告诉我们,新昌路上的那道铁门就是小区的南门,新昌路是小区内的景观路。但实际上这些都是谎言,新昌路是市政马路。”

 

记者来到售楼处了解情况。售楼处负责人南昌世联置业有限公司南昌代理事业部项目经理李文文告诉记者,开发商此前也不知道新昌路已经被规划成了市政马路,了解这一情况后,售楼处更改了小区沙盘和宣传图册,但事已至此,开发商也是无可奈何,没法改变;至于业主反映的新房顶层钢筋外露等问题,会进行统一登记,并安排工人上门维修;而“门打架”一事,只能让两户中的一户将外开门改为内开门。

 

记者来到位于南昌市会展路199号红谷大厦22楼的南昌市规划局了解情况。该局办公室主任杨元首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早在2003年的时候,新昌路就被规划成了市政马路,或者叫作市政支路。当时规划这条马路,也是为了服务整个红谷滩的居民。而中央香榭小区是在2011年8月左右规划的。此外,开发商不能在新昌路路口建一道铁门,给业主造成是小区南门的假象,从而误解新昌路是小区的景观路。建议业主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城管执法分局联系,尽快拆除这道违法搭建的铁门。”

 

涉嫌虚假宣传应担责

 

江西联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小毛认为,《消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既然业主们购买了中央香榭小区的商品房,就有权知道小区内道路的真实规划情况,开发商不得制造假象,蓄意隐瞒。上述纠纷中,中央香榭小区开发商涉嫌虚假宣传,业主可以搜集相关楼盘的沙盘图片、宣传资料等证据,依法维权。

 

至于“门打架”一事,吴小毛对记者说,2012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住宅设计规范》规定,户门应采用具备防盗、隔声功能的防护门,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公共交通及相邻户门开启。贺女士等人所购买的商品房在设计上不合理,达不到正常使用的标准,开发商应承担全部责任。建议贺女士等业主与开发商协商赔偿事宜。

 

南昌市东湖区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姚红珍表示,开发商为了达到销售的目的,不仅隐瞒事实,还在新昌路路口建立一道铁门,故意造成是小区正门的假象,从而让消费者误解新昌路是小区的景观路,这样的做法涉嫌欺诈,建议消费者搜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住宅建筑规范》规定,住宅建筑的耐火性能、疏散条件和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满足防火安全要求。开发商将外开门改为内开门后,若发生火灾,将不利于房内人群的疏散,从而酿成悲剧。如果开发商坚持将外开门改为内开门,将可能会受到相关行政部门的处罚,建议业主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消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编辑: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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