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田珍祥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出台的法律法规日趋完善,但依然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违法不究等问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发布《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等,指明了严格执法的方向和原则,对提高消费维权领域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加大法律执行力度
《决定》提出,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等,推进严格执法,重点解决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副秘书长朱巍认为,《决定》从3个方面强化了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执法、维权和监督工作。“首先,强化了《消法》的执行力。《消法》的修订完善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空缺,做到了与时俱进,使得消费者维权有法可依。然而,善法的意义更在于有效的执行。《决定》提出‘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这就要求工商、质监等要积极推动《消法》的实施,将消费者权益保障落到实处。”朱巍说:“其次,就是坚决消除行政权力寻租空间。实践中,一些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属于‘官商勾结’,不法商家因行政权力寻租进入消费市场,出了问题后,不法商家又通过寻租‘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决定》提出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列出权力清单,这种透明化的法治结构将肃清存在消费领域的权力蛀虫。再次,《决定》指出,要‘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这就明确了建立综合执法系统,杜绝以罚代刑和以罚代管。在消费领域,违法成本过低已经成为不法商家屡屡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原因。将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无缝衔接,将使侵害消费者行为违法成本加大,震慑不法商家,杜绝了‘以罚代管’的寻租行为。”
推进综合执法
四川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曹毅参与了多起消费维权案件的相关工作,对目前的依法维权现状深有感触。曹毅认为,目前消费者在维权时常常处于弱势地位,维权成本高、难度大,受到一般侵权时,大多数消费者都会选择忍气吞声,这不利于全社会良好法治环境的形成。“实际上,我国的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完善,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有法可依。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严格实施。从消费维权领域来看,目前有关部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还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在很大程度上跟执法主体以及各执法部门之间职责不明、权限不清有很大关系。”曹毅告诉记者,《决定》提出的“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司法救助体系”等,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有重大意义。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后,清单上列明的事项,就必须办理或执行,减少了相互推诿,明晰了权力边界。
朱巍认为,《决定》提出的“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综合执法”避免了“九龙治水”的局面,结合重大决策的“终身负责制”来看,既明确了行政执法权限,强化了决策责任下的执行力,又增大了执法的“经度”和“纬度”,一次执法的效果从以往的单一部门影响,扩展到市场治理的各个方面。
朱巍表示:“这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作用,避免了单一执法带来的‘丢卒保车’片面执法效果,对于不法商家来说是致命的,基本可以达到单次综合执法就全面肃清违法行为影响的效果。同时,综合执法对行政部门及时应对消费者投诉也有了保障,各个部门之间既能相互协调,统一执法,又有具体明确的监督,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做到及时发现、立即处理和事后监督的全方位覆盖。”
完善纠错问责机制
《决定》提出,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执法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
朱巍对记者说,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将对有关部门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行政不作为现象,有极大的震慑力。纠错问责机制的完善,对保护消费者权益有非常积极的意义。“纠错的问责制和责任制是相互促进和制约的关系。问责制强调的是科学决策,保证法治从决策层面开始。责任制是事后监督制,包括将决策、执法责任问责到个人,也包括在错误执法后的纠正错误制度的建立。”朱巍认为,从消保维权角度看,直接针对违法不究、执法不严、有法不依等行为建立行政问责制度,将极大地促进积极有效执法。赋予消费者对错误执法者问责的权利和程序,无疑是强化政府履行责任的表现,必将杜绝在消保维权领域的行政不作为和行政乱作为现象。
曹毅认为,从现在的一些消费者维权实践案件的情况来看,除了完善纠错问责机制,还需要有健全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从行政机关这个环节看,最重要的是提高严格执法能力。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主要方式。消费者对法治效果最直接的感受,主要是来自对政府执法行为的感受。推进执法监督,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就要从司法人员的职业素养和社会成员的法治观念入手,让执法为民、公平正义、严守法纪等理念根植到每一名司法人员的头脑中,让全体公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只有这样,消费者的法治维权成本才能大大降低,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将大大增加。从而形成执法者严格执法、经营者不愿、不敢、不能违法的良好局面,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曹毅说。
●观点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
朱巍认为,《决定》从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综合执法,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完善纠错问责机制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顶层设计,进一步推动了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治进程,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将起到重大的作用。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综合执法提高了执法效能,加大了行政权力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深度和广度,有利于形成保护消费者权利的立体化制度,严格执法也是保障消费者权利的主要途径之一。
“《决定》明确了社会监督作用和错误执法的问责制度和纠错制度,将消费者从投诉者、维权者转变为行政执法的监督者。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最大限度压缩权力寻租空间,将彻底清除个别行政执法人员与不法商家之间的‘猫鼠勾结’。强化行政执法队伍素质,健全了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无缝对接机制。去除以罚代刑和以罚代管的乱象,增大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成本,震慑不法商家。”朱巍说。
《决定》指出,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朱巍认为,这种行政权力从头至尾的信息公开,是防治腐败的最佳办法,避免了权钱交易的暗箱操作。同时,也从侧面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包括消费市场情况、投诉处理进度、行政处理结果、违法企业信息、侵权事项信息、企业信用记录等在内的相关信息,政府将成为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主要责任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