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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建议:航班快递应明确赔偿规则
江苏消费网 (2014-10-24)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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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任震宇)近日,有关部门就《航班正常管理规定》和《快递条例》公开征求意见。10月23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对此表示,应明确赔偿和补偿规则等消费者重视的问题。

 

对于《航班正常管理规定》,在完善赔偿和补偿规则方面,中消协建议应当明确规定航班延误造成消费者损失的要赔偿损失;延误达到一定时间,没有损失的,应当借鉴国外经验,结合不同的航程距离、不同的延误时间做出最低补偿规定;对于机坪长时间延误问题,中消协提出,由于机舱内部空间狭小,活动范围有限,不应让消费者长时间滞留。承运人应与有关方面配合,合理控制机坪停留时间,并及时向消费者说明情况。如延误时间较长,应告知情况并请消费者下机到休息区等待。建立第三方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公布航班情况,告知消费者航班延误、取消原因、预计成行时间等。动员社会力量、加强社会监督,督促企业关注和听取消费者意见,改进服务质量。

 

对于《快递条例》,中消协表示,“物品完好”是验收的核心内容。外包装完好内部物品不一定完好,不能简单以“外包装完好”为验收全部内容;在格式条款方面,中消协建议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以书面合同确定企业和用户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在损失赔偿方面,中消协建议对于未保价的快递件丢失、损毁、短少的,快递企业及其承运人等相关方有过错的,应当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赔偿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可预期的可得利益损失)。对于未保价快递件延误的,快递企业及其承运人等相关方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快递件延误造成用户损失的,快递企业应当赔偿损失。

 

中消协呼吁有关方面依据《消法》规定,在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过程中,定向征求消费者协会意见,全面反映消费者诉求,促进科学民主立法。

编辑: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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