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继海 本报记者 王文郁
6月18日,辽宁省凤城市工商局对一家电经销商“故意拖延、无理拒绝”消费者维权诉求的案件,进行立案调查(详见本报7月2日B1版《商家售后“躲猫猫”将受罚》)。9月9日,记者从凤城市工商局了解到,经销商全额退还消费者3320元购机款后,该局于8月22日依据《消法》第五十六条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经销商罚款3000元。
退货遭商家拖延
2月8日,凤城市红旗镇永兴村消费者白先生,在当地一家电商场以332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台某品牌42英寸液晶电视机。2月13日,电视机屏幕突然黑屏,后经该厂家售后人员检查确定为显示屏故障。白先生要求换货,经销商表示已经无货了,要求消费者再添一些钱,换一台其他品牌的电视机。白先生没有同意,向凤城市工商局投诉。
2月15日,经凤城市工商局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商家给消费者做退货处理。此后,经销商并未执行双方已达成的协议,也没再主动联系过白先生。白先生先后3次催促商家对其所售电视机进行退货,经销商却一再拖延,不履行协议。
6月18日,白先生再次到凤城市工商局投诉。工商机关依据初步掌握的证据,对白先生投诉的家电经销商进行立案调查,并与经销商取得联系,督促其立即履行协议内容。经协调,经销商于6月20日全额退还了白先生购机款3320元。
8月22日,凤城市工商局依据《消法》第五十六条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经销商罚款3000元。
工商依法处罚
“经销商不知道《消法》有关‘故意拖延、无理拒绝’涉嫌违法的规定,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拖延行为涉嫌触犯了法律。虽然经过电视、报刊等媒体半年来的广泛宣传,《消法》知识得到了一定的普及,但是很多商家并没在意其中的具体条款。凤城市工商局曾调查了12家经销商,仅有一家对该条款有所了解。”凤城市工商局消保科科长刘晓丹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刘晓丹表示,与修订前相比,《消法》第五十六条对于商家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处罚明显加重——行政处罚修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有违法所得的,处罚上限扩展到了违法所得的十倍,没有违法所得的,处罚上限扩展到了五十万元。
刘晓丹告诉记者,本案中,商家故意拖延时间长达4个月,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商家经督促后能办理退货,努力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具备《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从轻情节。为了减轻企业负担,并综合其他方面考虑,工商机关最终对商家依法做出了从轻处罚。
经营者应引以为鉴
记者了解到,该案是凤城市工商机关在修订后的《消法》实施以来,查处的第一起商家故意拖延消费者维权要求的案例。该案的成功查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影响,有利于工商机关更好地开展消费维权工作,也极大地提高了工商机关的权威。
刘晓丹表示,人无诚信不立,业无诚信不兴,经营者应引以为鉴,吸取教训,奉行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市场规则,向守法经营要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