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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要闻

提高可操作性 让《消法》更好用
江苏消费网 (2014-07-04)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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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四川省消委会调研组在南充市大润发超市了解12315维权站工作情况。
图2:四川省消委会调研组听取南充市消委会工作汇报。

■本报记者 刘铭 文/摄

“只有提高可操作性,才能让《消法》更好用,不然,许多投诉很难依法调解。”日前,本报记者随同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深入四川省广安、达州、南充等地调研,一些基层消费维权工作者在座谈中这样反映。《消法》正式实施已经3个多月,四川各地大力宣传,积极运用《消法》调处消费纠纷,取得很多成果,但也面临不少新情况、新问题。

商品“完好”如何认定

网购等非现场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是《消法》修订最大的亮点之一,但实际操作起来并不容易。除了“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等4条“除外”条款外,还有一条对消费者的限制条件,就是“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
南充市高坪区消委会反映,因为《消法》对“商品应当完好”没有具体表述,模棱两可,致使消费纠纷调处困难,商家常常以不符合“完好”标准拒绝退货。例如,2014年4月22日,消费者张某到高坪区消委会投诉,称自己网购了一件衬衣,收货后对其花色不满意,想退货,其余都符合“7日无理由退货”的条件,但由于标签脱落了,被商家认定为不符合“完好”标准拒绝退货。
广安市岳池县消委会认为,“7日无理由退货”对消费者肯定是利好,但从消费维权工作实践来看,其可操作性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四川省消委会网络信息部主任任军也向记者反映,已接到多起消费者电话咨询,称退货商品消费者一般都通过快递寄回,结果商家以商品已有损坏不“完好”为由拒绝退货,造成商品不“完好”的责任究竟在消费者还是在快递公司,难以分清。
“商家根据不同商品的具体情况设定的商品‘完好’标准是否合理?”四川省消委会建议有关部门对此出台明确的分类标准。

涉及多个经营者谁举证

《消法》第二十三条明确了耐用商品6个月内出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但这一条款在实际调处纠纷过程中存在操作难的问题,“举证责任倒置”这一锋利的法律武器有钝化的危险。
基层消委会、律师和企业对该法律条款中“耐用商品”、“瑕疵”认定难的问题反映强烈。达州市达州区消委会反映,一位投诉者新购买的彩电出现屏裂问题,商家律师不接受举证责任倒置,理由是厂家认定屏裂为外力所致,不属于产品瑕疵。一位企业代表在座谈中说:“《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在实施中有困难,消费者和商家往往对‘瑕疵’、‘耐用商品’的定义有争议,比如服装算不算耐用商品?”达州市工商局法律顾问周律师直言:“从《消法》的执行情况来看,对耐用商品界定的确有很大争议。”
据南充市嘉陵区消委会介绍,今年以来,嘉陵区消委会受理了4起手机质量问题投诉,在工作人员努力下虽然都成功调解,但没有一户商家按照消费者的意愿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理由是手机不属于第二十三条列举的6种商品。“如果纠纷中出现了多个经营者,由谁承担举证责任?”南充市高坪区消委会感到困惑。今年3月26日,一位消费者装修房子,室内喷漆和地板砖自己购买,吊顶、壁橱等其他装饰材料由装修公司负责,装修好后室内出现难闻的气味,消费者认为是装修公司使用的材料有问题,装修公司则认为是消费者购买的油漆有问题,油漆销售者和装修公司双方都不愿意承担举证责任,导致这一纠纷迟迟得不到解决。
无独有偶。今年4月2日,消费者汤某购买了一辆汽车,先后改装排气系统、安装DVD。5月25日,车辆在高速路上发生自燃,全车被烧毁。消费者认为自燃是汽车质量问题,要求4S店赔偿损失;而4S店则认为责任不在自己,自燃的原因是汽车改装操作不规范,应由改装汽车的经营者承担责任。
南充市高坪区消委会认为,如果经营者既不举证,又不承担赔偿责任,工商部门面临处罚难的尴尬,因为《消法》对“举证责任倒置”没有规定罚则。

个人信息泄露如何查处

《消法》二十九条规定了经营者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义务,并在第五十六条设定了罚则,经营者如果侵害了“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除了承担民事责任外,将被工商机关处罚。这被认为是《消法》修订的又一大亮点。但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虽然修订后的《消法》已经实施了3个多月,但不期而至的电话推销、短信推销甚至诈骗信息仍然络绎不绝,并不见收敛。
对此,达州市通川区消委会认为,主要原因是这条规定缺乏操作细则。有这样一个案例,当地某消费者在医院住院生了孩子,人还在医院,奶粉、尿不湿等婴幼儿用品的推销电话就不停地打来,让产妇及家人备受骚扰。消费者怀疑是个人信息被泄漏了,但到底是哪个环节泄漏的、如何泄露的不得而知。工商机关立案调查操作很困难,到底如何取证,如何向消费者赔付,都是问题。该消委会建议,对个人信息保护也应当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南充市嘉陵区消委会也认为,当发现个人信息被泄漏,消费者面临举证难的问题。《消法》虽然赋予了消费者要求商家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义务,但消费者由此遭受的损失如何挽回,并没有明确规定。随着网络通讯技术的不断发展与进步,很多不法分子利用新技术违法犯罪,具有极强的隐蔽性,消费者发现个人信息泄漏后,无法知晓是哪个环节泄漏的,也很难查证。

应进一步完善细节

采访中,各地工商、消委会的基层消费维权工作人员,都建议尽快完善《消法》中的法律细节,为处理消费投诉、案件查处扫清障碍。
比如:《消法》第五十六条(七)、(八)两款中,都有经营者“拖延”和“故意拖延”的表述。南充市嘉陵区消委会认为该规定太笼统,缺乏详细说明,“多长时间才算拖延”、“如何才算故意拖延”需要进一步说明。
南充市高坪区消委会认为,“7日无理由退货”的“7日”怎么计算有些含糊。今年3月21日,星期五,消费者李某收到网购的裙子,试穿后感觉有点大,因为多种原因3月28日才与商家联系退货,也是星期五,但商家告知已经超过了7日,拒绝退货。该消委会认为,操作中商家往往在每小时每分钟的时间上较真,如何具体界定7日应进一步明确。
《消法》赋予了消费者知情权,要求经营者必须履行告知义务,比如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如果发现产品或服务存在缺陷,应当立即“告知消费者”。但什么样的告知才是有效告知呢?达州市一家通讯运营商代表在座谈中讲出了他们的困惑:“平时续费、续订都是短信通知,但遇到纠纷时,消费者说自己没收到短信,不知道。短信告知算不算有效告知?”
此外,《消法》有关规定是否对单位消费也适用;哪些行为属于欺诈,也要与时俱进地进行认定。

地方条例须尽快修订

《消法》实施后,地方条例与《消法》的衔接问题,在采访中也被基层维权人士广泛提及。以《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为例,该条例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在非现场购物“7日无理由退货”、个人信息保护、商品房、医疗等多个方面,都走在原《消法》的前面。但现在部分条款与修订后的《消法》有矛盾。达州市工商局局长、市消委会会长邓朝忠建议尽快修改完善《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与修订后的《消法》保持一致。
比如《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消费者通过邮购、电视电话销售、网络销售、上门推销等无店铺销售形式购买商品的,在取得商品七日内未开封的,可以无理由退货。”其中明确规定要求退货商品“未开封”,而修订后《消法》规定的是“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
邓朝忠还建议,要通过修改《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理顺消费者组织的名称。《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实施后,四川各地(除成都市外)消协组织均更名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在落实编制时,办事机构从上到下分别被确定为秘书处、秘书科、秘书组。邓朝忠认为,涉及面最广的县级消费者组织,办事机构叫“秘书组”不妥,给日常工作带来不便。

编辑: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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