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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虚假代言要负连带责任
江苏消费网 (2013-12-04)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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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田珍祥


广告是消费者获得信息的重要途径,对其消费意向有着重要影响。广告必须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但在现实生活中,虚假广告问题仍比较突出,如随意夸大功效,虚假承诺;使用“治愈率极高”、有效率达百分之多少的绝对化的语言;利用患者、专家、医疗机构名义、形象作证等。针对虚假广告充斥电视节目、明星代言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新《消法》会运用哪些手段来进行解决?本报记者专访了参与新《消法》修改的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孙颖。

虚假代言将受规制

明星代言现象在国内很普遍,且少有相关法律约束。孙颖认为,消费者基于对明星的崇拜和信赖,选择购买明星使用并推荐的商品,不想却被明星代言的虚假广告欺骗,甚至导致损害的情况时有发生,但明星只管代言收取巨额广告费,不顾虚假广告对消费者权益造成损害的现象,多年来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规制,此次修法对这方面的现象进行了集中归纳和处理。“新《消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相信今后虚假代言广告会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规制。”孙颖表示,要彻底解决问题,需要有更详细的规范和处罚措施。“新《消法》仅对造成消费者损害的情况规定了民事赔偿的连带责任,还应有行政处罚手段的配合使用以及刑事责任的规定。凡涉及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不论是否有损害,一旦发现,均应有相应的处罚措施。连带责任对明星代言商品会形成一定的威慑,但明星也可以通过私下的协议,把连带责任实际全部转移到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身上,使该条法律规定实施的实际效果打上折扣。”
此前,孙杨无驾照代言汽车的事情,被广大消费者认为涉嫌虚假广告。“孙杨无驾照代言汽车的事情,要看孙杨代言的汽车广告是否属于虚假广告,只有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才承担连带责任。若不属于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连带责任。”孙颖说。

大V瞎说也要被罚

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商品营销中,企业青睐于邀请社会名流、专家、学者做宣传的情况很多。“应当说,这些专家、学者由于在其专业领域里的权威性,其推荐具有很强的说服力,一些消费者正是基于某些专家的鼎力推荐,才决定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如果这些广告涉及虚假广告,给消费者造成了实际的损害,专家和学者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孙颖说。
网络大V多是有一定知名度的学者和名人,有人说这些大V其实已经是半个媒体,所以微博账号总有大批粉丝追踪,并因此成为企业、公关公司的求助对象。孙颖认为,大V的影响力不容小觑,当大V们把自己的微博换上商业利益的内核,经由公关公司牵线,大V发布软性广告内容微博,并收取费用时,就明显是一种商品或服务广告的推荐行为。如果该广告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涉及虚假宣传,并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就适用新《消法》的规定,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也有关于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孙颖提醒,专家学者和网络大V们,应有起码的道德底线,尤其是涉及那些追捧、崇拜自己的众多网友和粉丝的生命健康时,勿让金钱蒙蔽了自己的眼睛。

审核不严将受惩处

实践中,一些诈骗公司以骗取钱财为目的,使用虚假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伪造文件,别有用意地通过与广告公司和媒体的合作,发布一些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虚假广告,骗取钱财后则迅速消失,公司下落不明,给消费者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孙颖认为,这种情况下,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当承担责任。“法律规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能够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说明其已经尽到对经营者真实身份进行审核的义务,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孙颖告诉记者,由于广告的扩散性所带来的宣传效应,该条实际上规定了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对经营者真实身份的审查义务,要求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不仅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进行考察,而且要对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的真实身份进行严格核实,以高度的注意义务为广大消费者严格审查把关,避免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
孙颖还表示,法条中“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做广义理解。例如,电视机本身是用来观看电视节目的,似乎与消费者生命健康无关,但电视机的画面质量、亮度、电磁辐射等对人体健康、视力等都有影响,若电视机因产品质量问题爆炸,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有直接影响。“若广告对电视机的功能做出虚假不实的宣传和使用上的诱导,使消费者不当使用从而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则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没有尽到应有的对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审查核实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孙颖还表示,法律还规定,针对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为了商业目的不负责任滥发虚假广告的情况,消费者发现后有权向行政主管部门举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

加力追责虚假代言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孙颖认为,新《消法》第四十五条的最大亮点是规定了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和代言广告的连带责任。从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到广告的设计、制作、发布的整个链条加强了对虚假广告的法律规制。但她认为,该条也存在不足和需要改进的地方。“该条对代言人仅规定民事连带责任是不足以起到真正的威慑作用的,要解决明星为了捞金,利用自己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惜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从而获取高额报酬的问题,不是单纯的民事责任所能解决的。”孙颖表示,国外明星对在广告中推荐商品或服务的态度一般是非常谨慎的,轻易不会代言。她认为,广告推荐者除了要承担连带责任之外,还应限制其在一定时期之内的广告荐证资格,并处以高额罚款。“因虚假广告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要没收其因代言该商品或服务广告所获取的全部收入,并处以罚款,并且限制其在一定期间内的广告代言资格,情节严重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起到良好的效果,希望在接下来的《广告法》修改中能给予体现。”孙颖说。

编辑:薛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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