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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召回而不行动要吃罚单
江苏消费网 (2013-11-20)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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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 郑梦超
产品召回作为此前散见在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中的一项经营者责任,被新《消法》作为经营者的义务纳入其中。经营者召回的具体措施包括修理、退货及更换,与产品“三包”措施大致相同,但因其属于经营者主动进行的“一对多”的解决措施,可有效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意义深远。企业应如何履行召回义务并做到有效召回?消费者如何运用其为自己维权?商家拒不召回的具体法律责任包括哪些?本报记者专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

明确民事赔偿

  新《消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与“三包”的区别是,召回的主体为经营者,是其承担的一项义务,即经营者主动找消费者解决质量问题,而不是消费者主动找经营者协商解决办法。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经营者应能够主动推出一套对于缺陷商品或服务的风险预测、预警,以及消费投诉信息的搜集、整理、分析等体系,这是做到及时、有效召回问题产品的关键。“经营者与消费者相比,在信息占有、经济实力、争讼成本的外部转移等方面均占优势。如果让消费者都靠一对一地寻求新‘三包’的救济,维权成本非常高。在自查或接到消费者反映后确定商品或服务存有缺陷,经营者应第一时间广而告之,并对缺陷商品或服务做出召回决定,且根据情况向消费者作出一定赔偿,这些都是有效召回的必要条件。”
回顾近日发生的恒天然毒奶源事件,企业在行政部门的责令下,只谈下架与召回,对消费者的赔偿却无任何承诺。新《消法》第十九条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刘俊海对何为必要费用解释说,该条款的内容实际是建立一种召回加民事赔偿的商事习惯,须本着“消费者有多少必要费用就赔偿多少”的原则。“比如,消费者的私家车因缺陷被召回,自己的出行受到影响,要打车,在与经营者的沟通中还会产生一定通讯费。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消费者能够拿出发票等凭证,经营者都应将其视为必要费用予以赔偿。”刘俊海指出,该条款的出台意味着企业造假售假的成本空前提高,同时也极大提升了消费者维权的收益,降低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给传统的召回制度真正地插上了金色的翅膀。

保证消费者参与

新《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新《消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内容主要针对经营者自主召回,但如果其不主动采取召回措施,消费者如何将商品或服务缺陷有效反映给行政执法部门,并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召回?

 刘俊海认为,行政部门责令召回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是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后进行调查,在证据确凿后责令召回;二是行政部门通过抽查、检查等日常执法发现缺陷后责令召回。在此情况下,为确保召回及时有效,有关部门应打通消费者投诉信息与行政强制召回程序之间的绿色通道,实现消费者投诉与行政部门掌握的行政处罚权之间和强制召回启动程序之间的无缝对接和信息共享。“产品召回制度应该充分体现消费者的参与,无论是在调查报告阶段,还是在调查确定阶段以及在召回监督阶段,都应保障消费者的参与权,通过赋予消费者权利义务,充分发挥广大消费者的积极作用,使消费者融入整个召回程序,促进召回制度发挥保障消费者权益的作用。”刘俊海说。

拒不召回罚则明晰

  新《消法》将召回规定为经营者义务,也通过法条列举了拒不召回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那么,具体法律责任包括哪些?“如果消费者将缺陷问题反映给经营者,但经营者一直未采取召回,经行政部门责令召回后拒不执行,那么违法者须按照新《消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及刑事责任,从而保证缺陷产品的召回义务必须要充分履行。”刘俊海说,新《消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者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第五十六条规定了经营者所需承担的行政责任,即经营者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一旦经营者拒不召回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构成犯罪的,还应根据第五十七条承担刑事责任。
目前我国有12种产品的管理规范中含有召回的用语表述,如食品、乳制品、儿童玩具等。但这些产品召回的条件、企业责任、政府职责、处理措施等方面不尽一致。刘俊海认为,此前存在的产品召回制度并未形成完整表述,此次新《消法》中的召回规定适用所有的产品和服务,上升到保护消费者的基本法层级,无疑是一个重大进步。
此外,在缺陷问题上,新《消法》中也有一定进步。原《消法》规定为“严重缺陷”,新《消法》则规定只要存有缺陷,经营者便必须承担召回义务,并做警示、无害化处理等。“这些都是在总结过去缺陷产品存在的一些问题,从召回制度的完善角度来进行的一个相应的设计,核心目的就是为了保证消除和控制缺陷产品可能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害”。

编辑:胡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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