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放:
2012年8月,南京市民小苏到南京市车管所申考驾照,却被必须先通过驾校培训为由拒之门外。自学就不能直接考试吗?小苏查阅资料,并没找到国家有哪条法律明确规定,考驾照必须经过驾校培训。今年1月21日,她向玄武区法院递交了起诉书,状告南京车管所行政不作为被拒。2月20日,小苏的代理律师再次向法院递交诉状后,法院受理此案。
■本报记者 薛庆元
7月30日,南京玄武法院对市民小苏自考驾照被拒诉车管所不作为一案做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在现有制度下,以行政许可与培训资质化管理的方式来保证机动车驾驶技能的公共安全是前提条件,未在道路上接受有资质的教练员培训,却要求申请驾照是不合理的,且没有法律依据。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对此,败诉的小苏表示一定会上诉。
法院认为,南京市车管所收到小苏提出的机动车驾驶证的书面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向她发出《首接责任通知单》,已经履行了法定告知义务。而不予受理小苏的申请,要求小苏提供参加过符合条件的机动车驾驶技能培训凭证,再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意思表示明确,该告知内容不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的规定,车管所并不构成行政不作为。
法院驳回小苏的诉讼请求,主要基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法院认为,我国法律、法规对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条件,并没有规定必须经过驾驶培训学校的培训,但对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有明确的规定要求,且机动车驾驶技能的培训须实行资质化管理。车管所在核发驾照时,除对年龄条件与身体条件进行审查外,对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也要审查,其中包括对机动车驾驶技能的学习方式,即“学习机动车驾驶,应当先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再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在本案中,原告并未按程序进行,且学习过程中也没有在教练员的指导下用教练车进行训练。没有在道路上经过有资质的教练员指导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就要求取得驾照,“显然是不合理的,也没有法律依据”。
“申领驾驶证与驾驶员培训分属两个不同的行政范畴,不可混为一谈。前者是相对人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许可的行为,而后者是行政机关对相对人实施行政管理的行为。本案中,即使苏小姐在学习驾驶过程中有违规之处,违反的也是相关的行政管理规范,承担的应是相应的行政责任,而不能因此剥夺其依法享有的申请参加驾照考试的公民权利。”原告律师江苏裕和律师事务所张太中律师认为。
对市民普遍关注的驾培制度改革问题,法院也在判决书中承认:机动车驾驶技能的法律制度与培训方式,随着时代的发展,需要不断发展与完善。但在现有制度下,以行政许可与培训资质化管理的方式来保证机动车驾驶技能的公共安全是前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