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正军/图
■本报记者 任震宇
●新闻背景
6月1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时公布4起污染环境典型案例。《解释》自今年6月19日起施行,细化了《刑法修正案(八)》中关于环境污染刑责的认定标准,包括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在内的14种情况,都可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责任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多位专家认为,两高出台的这一《解释》很有意义,通过细化入刑标准,有利实际司法操作,打击污染环境行为。
降低入罪门槛威慑犯罪
北京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夏军
《解释》最大的进步是降低了入罪门槛。1997年修改的《刑法》对环境污染刑罚的规定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在现实中往往适用于一些重大、突发的污染事故,对一些非突发,日常累积性的污染行为,虽然其危害可能更大,但很难适用这一罪责。而且当时的《刑法》要求污染必须有重大损害后果才能入罪。
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将之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这一修改将环境污染相关刑罚从原本的“结果犯”修正为“行为犯”,是重大进步。但是《刑法修正案(八)》是比较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具体操作规定。而本《解释》列出了14种可以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比如“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这就是“行为犯”,有此行为,即使没有危险结果,也能入刑。此外,过去污染环境造成1人以上死亡的才能定罪,现在1人以上重伤就可以了;过去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才能加重处罚,现在只要造成1人以上死亡的,就可以加重处罚,都体现了降低入罪门槛的特点,对于司法机关更好地行使审判职能、威慑不法者停止污染环境行为都有很好的作用。
该《解释》很好地解决了目前环境保护司法工作中的焦点问题,但目前公安机关侦办环境污染案件的案源多来自环保执法部门移交,由于部分案件中环保部门本身也负有责任,就有可能不将部分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建议在省一级公安机关设立专门的环境警察机构,负责独立侦办环境污染案件,接受群众公开举报,以拓展案源。
为执法提供指导标准
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董正伟
《解释》让环保司法审判更具有可操作性。《刑法》对环境污染犯罪入罪要求之一是“造成重大损失”、“后果特别严重”,但是什么才算是“造成重大损失”、“后果特别严重”,这在《刑法》中没有具体规定,这样不但法院在审判时尺度不好把握,而且环境执法机构在侦破、执法过程中也不好把握尺度。
《解释》出台后,有了具体可操作的尺度,有了量化的标准,如规定“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等14种情形都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再如规定“致使十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1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7500株以上的”等11种情形都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这样的细化就便于追究责任。
此外,过去环境污染的治理不是很严格,地方政府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执法部门在处理时可能会采取一些弹性做法,让一些污染者逃避处罚。而《解释》出台后,有了量化指标、有了具体的入刑标准,这不仅给司法机关提供指导,也给行政执法机关提供了指导。他们可以据此判断哪些行为已经达到刑事责任条件,哪些需要移交给公安机关侦破,或者由法院进行审理。企业、个人也可以据此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否已经触犯《刑法》,自觉地停止违法行为。
为了更好地审理环境污染案件,部分国家采取了设立专业的环保法庭的办法,我国可以参考这类做法,有必要建立专门的环保司法、审理体系。这样一来,可以更加专业化地对环境污染案件进行审理,更好地处理环境污染案件。
法院不能再“高举轻放”
盈科律师事务所(武汉)律师 曾祥斌
对《解释》能否遏制目前环境严重污染的问题,不能有过高的期待。与过去的《解释》相比,本《解释》主要是把定罪量刑的标准降低了一些,细化了一些入罪的指标,对于那些已经移送起诉到司法部门的污染环境案件而言,就不会像过去那样高举轻放了。
但问题是,每年有多少环境污染的犯罪案件移送到法院?因为《解释》介入环境污染的思路并没有改变,依然是事故罪的思路。而法院审理的环保案件需要环保部门移送,但在移送之前有很多程序要走,也就留下了操作空间。从近年曝光的环境污染事故来看,背后往往都有环保部门或者政府部门的不作为、滥作为的现象,可能会对案子有不利影响。《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案件所涉的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省级环保部门“指定机构”的检验结论、以及省级环保部门“认可”的环境监测数据,都是可以大作文章之处,这样层层消解释放之后,客观效果可想而知。
降低执法机关取证成本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胡云腾
《解释》对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作了具有操作性的规定,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
一是为了减轻执法的成本,明确规定了哪些行为可以定罪,如利用渗井向地下排污等。过去司法鉴定很难,现在有这些标准后,只要存在这些行为,达到了司法解释的标准,就可以定罪,方便了司法部门查处这类犯罪。
二是在有合法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的情况下,鉴定意见经过法庭质证,查证属实,可以定罪。
三是省级以上环保部门指定的机构作出的检验报告,经过法庭查证属实,也可以认定。
四是环保部门在平常的大气、水体、土地这种监测过程中取得的数据,如关于空气质量、水体质量,平时取得的数据,只要经过省级环保部门的认定,确认它是客观真实的,也可以直接作为证据。这样以后会方便行政部门执法、公安机关查处此类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