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余知都
“3000多立方米的气,是我花钱从燃气公司工作人员手里买来的,现在公司竟将其清零没收,其间还停气20多天,简直太气人了!”日前,家住湖南长沙市韶山南路上海城小区的杨治湘奶奶向本报湖南记者站投诉称,为了要回这3000多立方米的燃气,她已奔波了近一年时间,然而,燃气公司给她的答案依然是“不行”。
优惠气成“黑”气
2008年国庆长假的一天,两位身穿长沙新奥燃气公司工作服、佩戴工作牌的年轻人到杨奶奶家上门检修,之后向杨奶奶推荐“内部优惠气”,声称公司搞促销活动,原价2.36元/立方米的气只需1.8元/立方米。杨奶奶当时表示怀疑,但看到他们身穿燃气公司工作制服、佩戴工作牌,而且还承诺可“充气”之后再付款,在年轻人的一番游说后,一向谨小慎微的杨奶奶打消了顾虑,放心地把燃气卡交给了两位年轻人,约定购买7000立方米的“优惠气”。
3天后,两位年轻人再次造访,将卡当着杨奶奶的面插入燃气表,表中明确显示增加了7000立方米的燃气,杨奶奶遂将1.26万元气款交给年轻人。当时,杨奶奶问及购气发票一事,年轻人说这两天开票人多,答应3天后送发票过来。3天后,发票并未送来,而此后杨奶奶也就淡忘了这件事。
之后几年,杨奶奶家的供气一直很正常,由于家里装有供暖设备,冬天用气量大,杨奶奶对当年燃气公司的两位工作人员一直心存感激,毕竟人家非亲非故的,每立方米燃气给优惠了0.56元,7000立方米气就为自己节约了近4000元。
2012年6月12日是一个让杨奶奶难忘的日子。那一天,同样是身着工作服的两位新奥燃气公司工作人员上门检修,一番检查后告知杨奶奶,她家的燃气表漏气,需要带回公司进一步检查再换回来,并换上临时新表,里面只有3立方米的临时气。两天后,眼看临时气即将用完,而燃气公司又未将旧表送回来,杨奶奶忙跑到公司询问,结果让杨奶奶气得全身发抖。杨奶奶被告知,她当年以优惠价购买的燃气价款并未入新奥公司的账,而是落入了个人腰包。公司后台明确显示,她家的燃气实际购气量与实际使用量、剩余量不符,也就是说她以“优惠价”买来的是“黑气”,即别人偷来的气。为此,公司将其剩余的3058立方米气予以清零没收,除此之外,杨奶奶还被要求补交之前已用过的近4000立方米气款,在未补交气款的情况下,不予购气。
为此,杨奶奶数次找新奥燃气公司讨说法,最终直到停气20多天后,她才被允许重新购气。虽然历经数次上门讨说法,并到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她至今还是没能要回被清零没收的3058立方米气。
卖气者已领刑
杨奶奶当年花钱买的“优惠气”究竟是怎么一回事?面对记者的到访,新奥公司安全保卫部主任洪德玮也是满肚子的委屈。洪德玮拿出今年1月份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份数十页的判决书向记者介绍,前些年一些市民像杨奶奶一样购买了所谓“内部气”、“优惠气”、“便宜气”,其实都是由一些偷盗团伙非法利用高科技手段破译新奥燃气储值卡盗取的,然后冒充新奥员工向市民非法兜售。洪德玮表示,燃气由政府定价,不存在“优惠”一说,这种非正当途径买的气是不被承认的。“只要在我们公司购过气,我们都会有记录。”他指出,杨奶奶从2006年开户后,购气记录只到2009年1月,之后再无任何记录,但测得其实际的使用气量远远超过购气量,说明其买气并不是通过正规渠道。
记者通过这份判决书了解到,主犯之一的周某从2003年到2009年在新奥公司从事调度员、抄收员等职务,2009年因盗卖该公司天然气被开除。离开公司时,周某还私自截留了6个燃气表,金卡(最高权限卡)、维修卡(内含有10立方米的临时天然气)、转存卡、设置卡等多种工作卡7张。而正是凭借这些内部工具,周某伙同同样是燃气公司前员工的唐某从事了盗卖“黑气”的勾当,而且不断发展下线。洪德玮告诉记者,2010年公司发现这类问题后,就开始收集证据,2011年,公安部门就此立案并经过9个多月调查,捣毁了这个40多人的非法售气团伙。判决书显示,该团伙盗气28万立方米,涉案金额66万余元,10名被告获刑。
新奥公司一位高层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坦言,发生这样的事,确实与公司当年在管理上存在疏漏,让不法分子有空子可钻的原因有关。
或涉及数百用户
“就算我买的是所谓的‘黑’气,也是新奥公司管理不善造成的,凭什么要我来承担公司的损失?想起这事就憋屈。”杨奶奶说,一年来,作为受害者,她已记不清自己与新奥公司交涉了多少次,希望要回被清零的余气,但该公司始终不答应。
“用户购‘黑气’的钱并没有到公司的账上,我们也是受害者,这样做也是不得已而为之。”洪德玮强调,“剩余的‘黑气’是不会退给用户的,此前用过的气钱也必须补交,毕竟我们也是花钱买来的。”
该案具体涉及多少燃气用户?新奥公司有关人士给出的答案是“数百”,具体数字则还不能确定,因为可能有些用户还没有被发现。
管理不当应担损失
究竟谁该承担相关损失?记者近日就此采访有关法律人士。
湘潭大学兼职教授、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平凡认为,向用户推销“黑气”的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陈平凡解释,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其行为足以造成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陈平凡指出,出现这样的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该由被代理人即新奥燃气公司来承担燃气经济损失的法律后果,因为这样更有利于保护善意消费者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
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叶翔锋认为,燃气公司为用户提供服务,在程序设置和管理设置上有责任保护用户用气方面的财产安全。就本案来说,尽管是犯罪分子作的案,但如有证据显示燃气公司的程序设置和管理设置上存在问题,那么燃气公司因为自身有过错,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
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梦琳则表示,新奥公司无权采用清零、停气或拒绝卖气等做法,燃气作为一项基本的公共服务产品,必须保证用户的基本需求,如果与消费者产生纠纷,也应该用正常合法的程序去解决,而不是利用自己的垄断地位,强迫消费者接受自己单方作出的处理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