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姚 敏
时下广告宣传中有很多明星为食品代言,如果这些食品出现问题,明星要不要承担相应责任?最近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就明星代言问题,相关负责人表示,“司法解释规定的犯罪主体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一般理解来看,不包括做广告代言的明星。”
一石激起千层浪,明星代言问题食品究竟该不该担责,引发社会广为关注。
《解释》剑指虚假广告
据悉,《解释》对食品安全犯罪进行的是“史上最严厉”惩治,《解释》共22条,其中超过15条规定指向食品生产销售源头犯罪,并剑指长期以来为人诟病的“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现象和食品虚假广告宣传等问题。
不负责任的广告往往是不安全食品的推手。对于各种虚假广告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以及有毒、有害的保健食品等,《解释》首次明确规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知道广告中的食品系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有毒、有害的食品,依法不构成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共犯,但明知广告内容虚假而作虚假宣传的,也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两高”相关负责人在联合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有一些媒体解读称“演艺明星代言问题食品不担责”,这个提法属误读。
不担刑责不等于不担责
明星代言问题食品究竟该不该担责?最高法院在对社会正面回应时强调,司法机关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办案,明星该承担相应责任的要依法追责。“不追究刑事责任不等于不担责。”最高法院相关负责人强调。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韩耀元介绍说,虽然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了虚假广告罪的犯罪主体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但司法实践中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代言明星如果兼具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发布者的身份而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仍然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此外还要注意,“不追究刑事责任”不等于“不担责”,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宣传的,也可能承担民事责任或者受到行政处罚。“事实上从公共利益角度出发,明星理应为代言负责,法律也应发挥惩治名人与保障消费者的双重作用。”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的一位专家告诉记者,“两高”在发布《解释》时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犯罪主体从一般理解来看,不包括做广告代言的明星”的表示被解读为“明星代言问题食品不担责”,并引发了公众的关注和疑惑。现在相关人士多次表态,算是把这个问题再次澄清,即不担刑责不等于不担责。
国外重惩问题代言
多位法律专家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明星代言问题上,既要强调法律责任的追究,还要强调明星的自律和道德义务的承担。明星的广告效应不可忽视,如果明星通过广告代言为食品厂家赚了个盆满钵溢,自己也从中获得了不菲的代言酬金,却在代言食品上出现问题并且危害严重时不承担任何责任,显然于理不通。另外从法律角度看,司法解释不能超越法律条文,我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说代言问题食品无需担责,显然与《食品安全法》的内容不相一致。
许多专家还强调,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应学习国外的做法,像国外治理明星代言问题产品那样来审视国内现有的问题。专家介绍,在瑞典,一旦某种产品有了污点,会被记录到专门的黑名单上,不仅企业名誉扫地,代言人也会受到很大牵累,难以在社会立足。法国则规定,凡由于虚假广告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消费者有权向检察部门提起控告或在刑事诉讼中以当事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法国一位电视主持人曾因为做虚假广告而锒铛入狱,罪名是夸大产品的功效。在日本,如果明星代言的产品属于伪劣产品,明星本人会因此受到巨大影响,不但要向社会公开道歉,还会在很长时间得不到任何工作。
在美国,相关规定则更加严格。要求名人必须是所代言产品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否则就会被重罚,这使得大多数名人只是作为公司品牌的形象代表,而很少在广告中为产品的效果现身说法,更不会就产品效果对消费者做出保证。美国摇滚巨星杰克逊曾为百事可乐做广告,但有人发现他根本不喝百事后,一时间他被公众列为知名度高却被普遍讨厌的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