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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证明致存款“死亡”设置屏障加重储户负担
江苏消费网 (2012-08-20)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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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王文郁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储户因天灾人祸意外死亡,如果留下了银行卡和存款密码,家属可以到银行直接取款。然而,一旦储户没有留下存款密码,家属不能仅凭死亡证明和户口簿到银行查询存款信息或取款,还要办理继承权公证。如果无法办理继承权公证,这些存在银行里的存款就很难提取。有法律人士质疑,银行这一规定为储户设置了一道不合法的壁垒。

家属——人死了,存款也“死亡”

  “人死了,钱怎么也会跟着死?”在沈阳市民王志铭看来,这是非常不可思议的事情,但在现实中,这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两年前,王志铭的母突然去世,留下一张未知密码的工行银行卡。王志铭想取出母亲的银行存款,却被银行告知要经公证证明他是唯一的继承人。于是,王志铭到公证部门办理公证手续,对方让他先提供兄弟姐妹、父亲以及姥爷、姥姥放弃继承的证明,才能为他作唯一继承人公证。由于王志铭的父亲、姥爷、姥姥已去世,公证部门要求其必须提供父亲、姥爷、姥姥的死亡证明,还有王志铭是独生子女的证明。

  王志铭的姥爷早在1955年就去世了,再想追开去世证明相当困难。其父母也都相继离世,他无法开出其父母是否还有其他子女的证明 (即没有私生子证明)。一圈跑下来,王志铭没办法从公证部门获得唯一继承人的公证,只有再去找银行。“这就像让我证明到底是先有鸡还是先有蛋一样难。”王志铭说。

  无独有偶,沈阳市民许女士为了要取出身亡女儿留在银行中的5000元存款,也是心力交瘁。许女士多次拿存单、户口簿、身份证和女儿的死亡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到银行要求取存款,均被银行拒绝。银行称,如果存款人去世,需继承人出具死亡证明,并到当地公证处进行公证,带上公证证明到银行进行密码挂失并取款。可公证处说,在这种情况下,许女士要做唯一继承人公证,必须提供女儿的单身证明、没有私生子证明、未收养孩子证明。“单身证明已经开具了,但没有私生子证明和未收养孩子证明没有地方给开。”这一下子难倒了许女士。

  无奈之下,王志铭和许女士分别将银行告上法庭。

银行——公证是执行国家法规

  7月16日,许女士状告银行一案在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银行方面表示,国家法律规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此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法院判处。储蓄机构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银行方面还表示,银行没有故意设置取款障碍,也没有意图侵吞储户存款,而是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执行,要求原告出具公证书证明其确有权提取该项存款。银行要求公证是为保证储户存款安全,同时降低银行风险。《继承法》中规定,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银行是金融机构,不可能对死者亲属提供的各种证明性文书进行实质性审查,提款继承人是否是唯一继承人也无法考证,为了保护储户存款安全,并预防储户存款被冒领的风险,银行要求取款人提供公信力相对比较高的法律生效文书公证书作为付款依据。

  此前,工商银行沈阳皇姑支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张经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先公证唯一继承人再取款,可以避免户口簿上享有继承权人不全,在银行向储户家庭成员支付存款后,另有继承人找到银行要求继承遗产,使银行陷入被动。

观点1——设置屏障加重储户负担

  作为上述两起案件的代理律师,辽宁清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朱万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一项明确“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发生争议,涉及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应慎重处理”。银行在储户家庭成员对共有财产没有争议的情况下,直接利用该条款的内容为自己辩解,明显引据失误。朱万庆认为,当夫妻、父母、子女一方去世,家属拿着身份证、户口簿和存款凭证到银行取款,未声明有继承纠纷的情况下,银行就应支付存款。居民户口簿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状况以及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效力,是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户口调查、核对的主要依据。《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继承、财产分割、婚姻状况、亲属关系公证事项,属于公民自愿申请公证事项,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朱万庆指出,目前银行往往以保护储户利益为由,要求死亡储户家属办理唯一继承人公证,是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储户,为自己免责,全然不顾增加储户不必要的经济支出,违反了《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朱万庆还认为,由于办理公证需要全体继承人同时到场,对于有继承人在外地或在国外的家庭,是非常麻烦的事情。而且,继承人办理继承权公证费每件最低200元,一般情况下按财产标的额2%收取,提取少于200元存款得不偿失,提取大额的公证费也水涨船高。更有办理唯一继承人公证时,难以满足诸多排他条件,公证部门不给办理公证。“要求死亡储户继承人提供公证书,实质上已变成银行违法提高取款条件,继而侵吞储户存款的一种手段”。

观点2——银行放款与继承纠纷无关

  记者在调查采访中发现,银行将全部存款只付给某个继承人,此人又无唯一继承人公证证明,日后其他继承人再找到银行要求付款,银行是否能免责是解决此类矛盾的关键所在。

  朱万庆表示,存款人死后,存款依法由死者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物权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共有人作为连带债权人,任何一个债权人都有权利要求银行这个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至于谁去行使债权,这是债权人之间内部的事情。

  朱万庆进一步解释说,银行把共有人与银行的储蓄合同关系,混同于继承纠纷。《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二项规定“存款人已死亡,但存单持有人没有向储蓄机构申明遗产继承过程,也没有持存款所在地法院判决书,直接去储蓄机构支取或转存存款人生前的存款,储蓄机构都视为正常支取或转存,事后引起的存款继承争执,储蓄机构不负责任”。银行完全可以凭此条为某个继承人支付存款,其他继承人再无权要求银行支付。至于被支付继承人与其他继承人发生继承纠纷,他们之间可以通过包括司法途径在内的各种手段加以解决,与银行无关。“银行无公证拒绝支付存款,不付款还以保护储户利益为由,这种解释很荒唐,导致死亡储户的存款面临‘被死亡’的尴尬。”朱万庆说。

●相关链接

银行有责任解困存款


  7月31日,辽宁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大成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主任孙长江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银行要求死亡储户家属公证唯一继承人后再放款,是将审查责任转移到了公证部门。银行要求提款人进行公证依据的是《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这是人民银行颁布的一个部门规章,其法律效力低于行政法规,更低于法律,如其与《公证法》、《物权法》、《继承法》相抵触时,首先要遵循法律规定。此类纠纷适用法律依据在司法实践中一直争议很大,因此银行无论是为自己解困,还是从服务于消费者的角度出发,都有责任和义务尽快提起立法建议或司法建议,请求人大给予立法解释或公检法等机关出台司法解释,从根本上解决此类矛盾。

  早在2008年末,本报首次报道某银行涉及此类纠纷时,时任辽宁省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冯安祥就曾表示,银行应履行好保护储户权利的义务,同时也要保护好继承人的财产权益,重要的是要把握好维护到什么程度。目前银行在履行操作规程时,要求储户家庭成员先公证再取款的做法,实际上是在替所有继承人管理财产,这样做无疑加重了银行的工作负担,银行是否有这种义务值得商榷。特别是出现公证费比存款额度还高的现象,说明银行操作规则存在一定问题。如果银行解决此类纠纷受限于法律法规不健全,应该积极向上级相关部门进行汇报,提供建议或解决办法,这才是银行应尽的社会责任和义务。(王文郁)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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