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至2011年3月间,现年50岁的戴雄和58岁的周坤,共同承租江苏省泗阳县洋河龙凤酒厂厂房和设备生产白酒。在经营期间,戴雄出了个主意,准备使用洋河公司的已注册商标“海之蓝”、“天之蓝”、“梦之蓝”的商标标识及酒瓶灌装白酒,从中牟利。周坤听后立即表示同意。2010年1月至9月期间,周坤负责将使用洋河公司“海之蓝”酒瓶灌装的白酒,以15元/瓶的单价销售给段凯800瓶,销售所得金额共计人民币12000元。2011年1、2月份,戴雄以60元/瓶的单价销售给王芳300瓶假冒的“海之蓝”白酒,以100元/瓶的单价销售给王芳121瓶假冒的“天之蓝”白酒,销售所得金额共计30100元。
上述假冒白酒,被王芳储存在其租赁的南京市建邺区健园20幢一处门面房内,案发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同年3月20日22时许,戴雄按照事先约定,运输假冒洋河系列白酒至王芳租赁的上述门面房,在卸货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查获使用洋河公司“海之蓝”、天之蓝”、“梦之蓝”酒瓶灌装的白酒一批。同年4月6日,周坤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随后公安机关在其指认地点常州市武进区长安花园二村7幢某单元5号储藏间和地下车库内查获用洋河公司“海之蓝”酒瓶灌装的白酒共计1848瓶。截至案发时,按两人出售假冒酒的最低价格计算,两被告人已销售的侵权产品和储存、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89440元。案发后,被告人周坤退出人民币90000元。
法院认为两被告人生产的裸瓶装的白酒已经向他人进行了销售,对注册商标所有人造成了危害,依据查明的事实,依照刑法等相关规定,判处戴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判处周坤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二被告人所获赃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文中人名均为化名)李自庆 罗双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