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牙膏标识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本报讯(记者 刘薇) 田先生购买了宣称德国原装进口的“乐卡露”含氟牙膏后发现没有含氟添加量标识,他于是将出售牙膏的药房诉至法院要求双倍赔偿。记者昨天获悉,丰台法院一审认定涉案牙膏标识不符合国家规定,判决药房为田先生退货。
田先生诉称,去年4月9日,他在丰台区一家药房购买了6筒“乐卡露”牙膏,价款共计177元。该牙膏宣称“德国原装进口,预防龋齿”,但使用后却感觉不适。专业人员告诉他,这可能与牙膏含氟量有关。但查看牙膏包装盒,他看到牙膏成分中有“氟化钠”,却未标明含量。
田先生认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含氟牙膏要标明氟添加量,他所购买的牙膏显然违反了规定。氟是一种对人体有害的化学物质,一旦剂量超标有可能危及人身健康。他起诉药房为他退货并加倍赔偿货款177元,同时负担误工费300元。
药房对此辩称,田先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使用牙膏后出现不适。药房出具了“乐卡露”牙膏的检验检疫入境货物通关单及检验检疫合格报告,不同意田先生的诉求。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药房虽可以证明其所销售的牙膏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但牙膏标识则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田先生要求退货,法院支持,但田先生不能证明药房明知该牙膏不符合国家标准而进行销售,药房不构成欺诈,田先生要求双倍赔偿的请求,法院不支持。
宣判后,田先生已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