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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要闻

镇江电信“秋后算账”:停机小灵通仍要扣费一年多
江苏消费网 (2010-12-15) 来源:本网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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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记

    通常情况下,当话费余额不足一定金额时,消费者会收到通信运营商的通知,告知需及时缴费。然而,江苏省镇江市的一位市民向记者反映,他以预付费方式办理的一门小灵通,在一年多未使用的情况下竟欠费300多元,期间也没有接到电信部门的任何通知,现在电信公司要求他必须补交欠款之后,才可以办理其它业务。消费者对此做法提出质疑。

投诉——停机小灵通还在被扣费

    近日,江苏省镇江市的消费者孟先生向记者投诉称,在2007年之前,他曾以妻子的名义在镇江市电信公司办理了一门小灵通,为了减少频繁交费的麻烦,他选择了预付费的消费方式,即先充值后消费。2008年,他又以妻子的名义在电信公司办理另一门电话的宽带和固话业务,然而,今年6月,他去电信营业厅办理网上积分兑奖活动时却遭到拒绝,原因是查出小灵通欠费300多元,需要补交欠款方能办理。

    孟先生称,这门小灵通至今已有一年多没有使用,也没有充值过。经过查询得知,小灵通在2009年初就已欠费,至今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户主名下的另一门固话一直在正常使用,可是没有收到过电信公司关于小灵通的任何提醒或催缴通知,停机的小灵通每月仍被扣18元的月租费以及由此产生的滞纳金。

    “这个事情好比,一个人在同一个地方犯错一百次,一直被扣钱,竟然也没有提醒,故意让消费者掉进扣费陷阱”。孟先生认为,电信公司有义务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告知消费者欠费实情,而不是等待前去办业务时秋后算账。为了给自己讨个说法,他向镇江电信公司以及市政府12345服务热线等部门投诉。

    10月26日,孟先生再次来到电信营业厅准备办理另一固话销号时,被告知仍无法办理,因为小灵通累计欠费已达500多元,孟先生很惊讶,在坚持当场交涉的情况下,电信部门表示只要其补交64元。无奈之下,孟先生交了64元了事,但他对电信公司小灵通停机仍扣费一年多的做法表示气愤。

调查——停机3-6个月会被自动销号

    12月7日,记者以消费者的身份致电镇江电信客户服务热线10000,1562号客服代表表示,只要是预付费消费形式,当用户卡内余额低于0元时,就会以欠费停机处理,但是预付费的套餐功能费还是会照扣,一直累积到最后,然后由催缴部门催款,至于用户多长时间能够接到催缴,其表示无法给出答案。

    “用户名下有欠费产品的话,系统就办不了其它业务,必须把欠的钱交完。”该公司1167号客服代表同样向记者证实,小灵通用户预付费用完后,即使不产生任何通话费用,仍会被扣除套餐费比如月租费、来电显示费、彩铃费,还有增值业务费等。但她表示,当用户的欠费达到一定金额时,会有提示,金额大概在200元左右时,系统会分辨筛选出来,然后,由相关部门向用户直接发送催缴单至登记的联系地址。

    欠费的小灵通用户是否会被自动销号?1167号客服代表表示,在没有签订任何协议或优惠套餐的情况下,3到6个月内,欠费用户会被自动销号。记者质疑用户欠费一年多都没有被销号,该代表没有给出解答。

说法——电信公司无权擅自销户

    记者了解到,10月29日,镇江电信公司针对孟先生的投诉对其回复称:一、用户不再使用某项电信业务应办理销户手续,此为基本常识,电信公司在未接到用户要求取消业务的申请前,无权擅自取消业务。二、用户未使用是因未充值且帐户已欠费,属自身原因导致小灵通无法使用。三、用户小灵通为预付费业务,电信公司对预付费小灵通均有余额提醒,不存在未提醒。四、用户资费为自主选择的18元保底消费套餐,在承诺保底前提下享受通话优惠……目前公司已与消费者协商解决问题。

    针对消费者反映的情况,记者致电江苏省通信管理局电信用户申诉中心咨询。一位工作人员表示,如果用户当初购买小灵通时参与了优惠活动或者有一定的协议要求,那么按所签订协议中的条款执行。如果用户当初入网时没有参与任何协议活动,停机后仍被扣费的情况属实,作为通信监管部门,会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责令运营商将多收的费用退还给消费者。

观点——停止服务后不应再收费

    “预付费的消费形式所产生的合同,即当消费者把钱用完时,意味着服务合同终止。”江苏省消费者协会秘书长童天武认为,电信公司在停止服务后,并没有向用户提供相应的服务,用户也没有享受到任何服务,因此不应该收取费用。

    童秘书长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对所购买的产品或者服务具有知情权,经营者应该向消费者履行告知真实信息的义务。通信企业应当强化服务意识,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比如电话、信函等方式告知户主欠款情况,而不是等到用户办理业务时,再利用自身的行业垄断地位,将追讨欠费与用户办理新业务“捆绑”,牵制消费者的选择权。

    江苏省工商局合同监督管理处一位工作人员认为,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另一方有责任和义务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当事人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也就是说,作为合约的一方,通信企业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欠费消费者损失进一步扩大,那么就不得要求其担责。

    该工作人员还表示,目前垄断行业的格式合同存在着一些不公平的条款,该局正在与相关部门协商,预备明年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努力消除消费者与垄断行业之间的不平等条款,进一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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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协议取消“霸王收费”

    据记者了解,早在2007年,江苏省通信管理局与江苏省工商局联合发文,正式审核通过江苏电信的客户服务协议,新协议从服务范围、业务登记、客户资料、业务使用、费用标准和费用交纳、服务质量与客户服务、协议中止和解除、不可抗力和争议解决、附则等十个方面予以规定。

    新协议取消了以往有争议的一些条款,如“客户若欠费停机,电信公司可以暂停向客户提供本协议约定的部分或全部服务,并收取暂停期间发生的费用”。业内人士认为这说明江苏电信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取消“霸王收费”方面“走出了第一步”。该协议将作为推荐性协议,供江苏省内其他通信运营商参照,并制订新的服务协议。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利认为,任何“霸王条款”在法律上都不应得到支持,电信部门发布新户服务协议规范自身行为的初衷是好的,但随后的配套服务应该与时俱进,与之匹配,而不能让其成为一纸空文。

    本网将继续关注 。(胡婕)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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