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将无因退换货上升为经营者法定义务
东北大学文法学院法学系副教授牟瑞瑾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五爱市场服装城开展承诺7日无条件退换货活动,值得肯定和提倡,建议把无因退换货规定为经营者的法定义务、消费者的法定权利。
牟瑞瑾认为,将无因退换货上升为法定义务是有法理依据的。其一,立法上的规制是确保消费者法定知情权、选择权的最好方法,法律应当为消费者规定一个冷静期。其二,经营者将商品销售出去就可实现利益,而消费者必须在消费过程中满足消费目的才能实现利益。消费者购买商品后不能实现消费目的则没有得到消费利益,因此需要一种法律的救济方式。其三,《合同法》中已经有撤销权制度的相关规定。
对于立法保障无因退换货可能会遇到恶意退货等问题,牟瑞瑾认为,恶意退换货的人毕竟极少,消费者退换货也需要花费一定成本,如果不是必须,多数消费者不会轻易退换货。对于恶意退换货者,现有法律并不是真空,可以适用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民事欺诈制度的规定加以调整。
虽然立法保障无因退换货不可避免会有一些障碍,但牟瑞瑾认为,将无因退换货由约定义务上升为法定义务好处更多。一是可以免去消费者购物的后顾之忧,同时也可以减少消费者受欺诈后的举证困难;二是对商家而言是一种行之有效的促销手段,可以拉动内需促进消费;三是让消费者选择、决定产品的命运,促使生产者制造优质的产品。
■记者调查
业户们乐于承诺是主流
4月28日中午时分,看到记者来采访,五爱市场服装城5楼“百顺来”裤行业户黄健民,骄傲地将去年他获得的首届“常兴杯”拿给记者看。“我在去年首届‘常兴杯’服装节上作出了10日无条件退换货的承诺,并且印在了发送给顾客的信誉卡上。一年来,我发现有很多旅游者也来五爱市场服装城购货,他们回到家乡后一旦需要退换货,10天时间有可能不够,所以今年我针对外地顾客作出了20日无条件退换货的承诺。”黄健民说。
在五爱市场服装城4楼经营“慕姬格”服饰的业户李莹,去年没有参加无因退换货承诺活动时,主要是担心会影响销售收入。她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看到其他业户参加承诺活动后,不但销售没有受到影响,反而吸引了更多的顾客,今年她也自愿作出了7日无条件退换货的承诺。
在五爱市场服装城经营了12年的周红星没有参加承诺活动。她对记者解释说,自己经营的多是中低档服饰,利润不高,感觉参不参加活动对销售影响不大。“不少经营中低档服装的业户都有和我类似的想法。但我们也真切地感觉到,服装城去年开展承诺活动以来,市场业户的诚信意识明显增强了,市场经营秩序越来越好了,业户与顾客吵架的现象现在已经很少看到了”。
周红星向记者表示,虽然没有向消费者作出7日无条件退换货的承诺,但自己对于讲诚信的义务还是能做到的,遇有要求调换货的顾客,会尽可能能满足他们的要求。
家住沈阳市铁西区艳粉地区的刘素梅大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五爱市场服装城去年开展7日无条件退换货承诺活动,业户将承诺书贴在橱窗玻璃上,哪家承诺了哪家没承诺,顾客一看就知道。购物时要我在作出承诺的和没作出承诺的业户之间作选择,我肯定选作出承诺的,这样买着更放心,也说明业户对销售的商品质量有信心。”记者在五爱市场服装城随机调查采访了数位消费者,他们也表达了和刘大娘同样的观点。
■工商声音
依法监督业户履行承诺
沈阳五爱市场服装城工商所所长马建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五爱市场服装城倡导业户承诺7日无条件退换货,很多业户积极响应,这有助于提高业户的诚信经营意识,对树立服装城的信誉也非常有好处。作为工商机关,在对业户的承诺行为持支持、赞赏态度的同时,还要尽职尽责依法监督业户履行承诺。另一方面,对于尚未作出承诺的业户,则严格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的规定,要求业户依法经营,不承诺不等于可以不守法。
■消协态度
承诺活动有利于促进消费
辽宁省消费者协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五爱市场服装城开展业户承诺7日无条件退换货活动,在社会上起到了示范作用,类似行为值得提倡、鼓励和赞赏。希望其他商业企业也能加入到这一行列中来。经营者作出高于法律要求的诚信承诺,可以增强消费者的消费信心,促进消费,促进经济发展。
●编后
沈阳五爱市场服装城1600多名业户作出无因退换货承诺并能坚持一年,已属不易;今年,参与承诺活动的业户数量比去年多了三成达到2000多名,更是令人惊喜。这既是业户们理性选择的结果,也是市场竞争使然。经营者作出高于法律要求的诚信承诺,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可以增强消费者的消费信心,促进消费,促进经济发展,另一方面也会增强商家的信誉度,从而带来更多的利润。希望沈阳五爱市场服装城今后能有更多业户参与无因退换货承诺活动,更希望有更多的商业企业能加入到这一行列中来,为建设诚信和谐的市场环境,为促消费、保增长作出更大的贡献。
(本组稿件均由本报记者王文郁采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