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卓
3月9日,北京市顺义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金融危机脱产减薪的劳动争议案,原告21名新华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航空)的乘务员一审维权获胜,被告新华航空被判决除继续和员工履行劳动合同以外,还将支付这21名员工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脱产减薪工资,共计100万元。新华航空不服一审判决,将就此继续提起上诉。
事情可以追溯到2008年9月,新华航空安排18名空姐和3名男性乘务员停飞脱产培训,由此导致这21名乘务员的大幅降薪。
原告乘务员们表示,过去执行飞行任务时月收入上万元,停飞以后,每周去公司签到两次,领取最低保障金800元。
原告之一的刘小姐诉称,新华航空在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以“调整不胜任职位要求及富余人员”为名,强行单方提高考核标准,无故认定众原告为乘务技能不合格人员,单方以不能胜任工作为名对其进行停飞脱产培训、减薪待岗等,导致众原告无法行使劳动权利,工资数额大大降低,严重侵害了众原告的权益。
据《每日经济新闻》了解,此次被新华航空认定不合格脱产培训的21名乘务员中,包括已经工作十余年的乘务长。因此,新华航空被指认为变相裁员,降低用人成本。
但是,新华航空方面并不承认自己降薪,并且表示没有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也没有单方面强制变更原告的工作岗位。
新华航空坚持认为,飞行资格和执行飞行任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公司没有取消原告的飞行资格,用人单位享有安排工作的自主权,包括有飞行资格的乘务员是否执行飞行任务、怎么执行飞行任务。
新华航空在仲裁审理中还辩称,由于受全球金融风暴及航油高涨等因素的影响,航空业受到巨大冲击,公司航班计划调整幅度较大,因此未安排原告人员飞行任务。
《每日经济新闻》从顺义法院获悉,新华航空上诉材料已转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但或因时间差的原因,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表示尚不能从系统内得到确认。而随后《每日经济新闻》采访的律师分析认为,新华航空的上诉不太乐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