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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拆迁怪事:补偿标准意见不一 国土局告房管局
江苏消费网 (2010-01-22)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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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偿标准还没定 先予执行强拆房

  本报记者 王俊秀

  1月14日,浙江宁波的陆女士收到了房屋拆迁的公告,5天后,她的房子将被强制拆除。这场让她坚持了大半年的拆迁纠纷,最后还是免不了被强拆的结局。

  由于不同意拆迁补偿标准,陆女士跟拆迁单位展开了一场拉锯战。申请房管局裁决后,国土部门认为房管局定的补偿标准偏高,陆女士则认为仍然偏低,双方都不满意。就在陆女士去申请复议时,发现国土部门已经“捷足先登”,将房管局告上法院,请求撤销裁决。

  奇怪的是,房管局同时提出先予执行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裁决书中的第3项,对涉案房屋实施强拆。

  这让陆女士哭笑不得:“强制执行也得严格依据法律,不能自相矛盾啊!怎么能执行一个要求撤销的法律文书呢?”

  拆迁要从去年5月说起。2008年10月,宁波市国土资源局镇海分局决定实施“骆驼街道联勤安置房”拆迁项目,对该片地区实施动迁。2009年5月,工程进展到第三期,陆女士的房子被列入拆迁范围。

  “市里的发展规划也是为了我们老百姓,我们愿意配合,但不能让我们太亏。”陆女士认为,目前的拆迁补偿价格远远低于现行市场价格。

  开始评估的结果是,陆女士的房子价值312845元,合每平方米3820元,装修评估金额49466元。而陆女士告诉记者,这是按照2008年的房价评估的,2009年房价翻番,这一地带早已涨到每平方米七八千元了。目前,“骆驼街道联勤安置房”一期工程已经开始销售,开盘价每平方米7000多元,现在已经涨到1万多元了,因此,按每平方米3000多元的价格给她补偿,她觉得很不合理。

  拆迁方又提出,陆女士可以选择实行产权调换,他们在安置小区内向陆女士提供一套住房,双方按规定结算房屋差价。但陆女士认为,产权调换是按套内面积算的,由于公摊面积大,给她造成了实际损失。另外,因安置小区容积率的提高,影响生活质量,所以需要一次支付补偿费用。

  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宁波市国土资源局镇海分局向宁波市房产管理局申请行政裁决。宁波市房产管理局受理后,组织专家对陆女士的房屋进行了重新评估,认为原评估报告市场比准价与拆迁有关文件不符,要求拆迁单位重新出具新的评估报告。

  宁波市镇海永正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不久后重新出具了该房屋的拆迁评估,并据此提出新的补偿安置方案。这次,陆女士的房子被评估为价值317468元,比原来的评估价共多了4623元。

  但陆女士仍不接受新的补偿安置方案,认为目前的评估价仍偏低。同时,她对拆迁的合法性提出质疑,认为宁波市国土资源局镇海分局是宁波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没有资格作为拆迁人。

  2009年11月19日,宁波市房产管理局作出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甬房拆裁[2009]第8号),认为“骆驼街道联勤安置房”拆迁项目手续完备、证件齐全,程序规范。对陆女士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符合法规规定,新的补偿安置方案并无不当。陆女士提出的其他要求无政策法规依据,不予支持。陆女士应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6日内,将涉案房屋腾空交宁波市国土资源局镇海分局验收拆除,逾期未腾空该房屋,将依法实施强制拆迁。

  2010年1月7日,陆女士向宁波市人民政府提出了复议申请。此时,她发现就在两天前,宁波市国土资源局镇海分局已经向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认为宁波市房产管理局上述裁决中确定的拆迁货币补偿资金过高,“不尽合理,增加了拆迁成本,影响项目建设”,请求予以撤销。

  但同时,宁波市国土资源局镇海分局又向镇海区人民法院提出先予执行上述裁决第三项内容,即限期腾空房屋,否则依法拆除。

  “既然宁波市国土资源局镇海分局认为拆迁裁决不合理,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怎么又申请先行强制执行裁决书中的内容呢?”陆女士及其代理律师百思不得其解。

  更令他们不解的是,就在1月7日当天,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决,同意先予执行,实施强拆,理由是“该行政行为涉及公共利益,如不及时执行将会给公共利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陆女士认为,国土资源局镇海分局这一奇怪之举实际上是为了给其违法行为披上合法外衣。因为早在2009年10月2日,政府部门尚未对陆女士的房屋进行拆迁裁决,更没有作出强拆决定时,拆迁部门就试图对陆女士的房屋实施强拆。陆女士在绝望之际,爬到了邮电大楼8层楼的顶部进行抗议。

  10月10日,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认定陆女士的行为“要挟政府引起500多名群众围观,造成交通堵塞,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决定对陆女士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现在,补偿标准未定,而她的房子再一次地面临被强拆。这一次,她没有办法再阻止了。因为《执行通知书》中写道,陆女士必须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腾空房屋交付宁波市国土资源局,逾期不执行,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执行中的一切实际费用和由此产生的后果均由陆女士承担,并将对陆女士处以1万元的罚款并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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