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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纳税人知情权等14项权利
江苏消费网 (2009-12-09) 来源: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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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首次对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告知。

  纳税人依法享有知情权、保密权、税收监督权、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申请延期申报权、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委托税务代理权、陈述与申辩权、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税收法律救济权、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纳税人负有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京华时报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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