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以维权人形象示人的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可能不得不接受他的新身份,被告。
因以“抱团价”主动缴费不被音集协认可。近日,新疆“收获阳光”餐饮娱乐有限公司(SOHO量贩KTV店,以下简称“收获阳光”)一纸诉状,将中国音集协告上法庭。
据了解,这是自音集协成立以来,第一次成为被告。
KTV经营商质疑音集协收费合法性
“音集协只属于民间组织,不是法定法人组织,也不是我国权威定价部门,其发布价格不具备法律效益,更不具备约束力。”面对卡拉OK收费时代的到来,乌鲁木齐市KTV各大经营商纷纷对音集协收费主体的合法性、收费标准等问题提出质疑。
新疆“收获阳光”负责人张新表示,就算音集协是合法的收费主体,版权代表也不可能将所有的歌曲都授权于音集协。因为任何一个KTV量贩店歌库里的歌曲都分三大类:国外歌曲、港澳台歌曲、国内歌曲。而这三种歌曲又分为三类:受著作权保护的歌曲、超过著作权保护期限或不属著作权保护的歌曲、社会文化遗产的歌曲。
“超过著作权保护期限或不属著作权保护的,以及属社会文化遗产的歌曲人人都可以无偿使用。而受著作权保护的歌曲不可能全都授权音集协。”张新说。
他认为,如果音集协拿到的授权只是其中一部分,音集协就不应该让他们经营商支付所有歌曲的版权使用费。
乌市多数KTV商家成立“抱团杀价”联盟
KTV商家们的质疑并没有阻止收费的进程,2008年12月,作为中国音集协在新疆的卡拉OK版权使用费委托收费方,新疆天合文化有限公司展开了收费工作。
对于音集协公告出的2007年12元/包间/天,2008年8.4元/包间/天,2009年8元/包间/天的新疆收费缴纳标准,经销商们普遍认为过高。
于是,2009年年初,“收获阳光”SOHO量贩、八音和、天界丽都、美高美等乌鲁木齐市8家大型KTV经营商以“支持收费!但坚决杀价!”为口号,成立“抱团杀价”联盟。
经营商们认为,根据网络消息,广州与上海消费者在KTV消费方面可支配收入近两万元,音集协给出的平均收费标准为“5元/包间/天”。而新疆消费者在KTV消费方面可支配收入只有8000元,因此,新疆收费标准应为“2.5元/包间/天”,而新疆KTV经销商给出的“抱团价”(3元/包间/天,除去法定休息日,每年按照264天)比较合理。
之后,“抱团杀价”联盟曾几次与音集协委托收费方——新疆天合文化有限公司展开洽谈,但一直未果。
一个月后,“抱团杀价”联盟之一的天界丽都突然向天合公司以团购价方式一次性缴清2007年、2008年、2009年共3年的卡拉OK版权使用费,这令其他经营商措手不及。
随后,同样以团购价的缴费方式,又有两家KTV经营商陆续向天合公司缴完版权使用费,“抱团杀价”联盟逐渐瓦解。
“主动缴费”不被认可“收获阳光”状告音集协
交了钱就表示认可了音集协身份合法性,不交钱就意味着要侵权。尚未交钱的KTV运营商陷入了尴尬。
今年4月17日,距离天合公司开出的最后缴费期限还有3天,“收获阳光”按照“抱团价”,向天合公司账户里打入了2007年、2008年两年的卡拉OK版权使用费。同年6月25日,又再次向天合公司账号里打入了2009年卡拉OK版权使用费。
“这种作法完全是一厢情愿,我们并不打算接受这笔钱。”对于“收获阳光”的作法,新疆天合文化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既然不打算接受,那天合公司收到款后,为什么一直没有退款,不退款等于就是默认。天合公司就代表着音集协,音集协收了钱不给我公司发证(卡拉OK经营行业著作权许可使用证书)就是违规。”面对天合公司既不退款、也不发证的做法,近日,“收获阳光”一纸诉状将中国音集协、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新疆天合文化有限公司3家单位告上法庭。
“我们准备应诉。”新疆天合文化有限公司一位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笔钱虽打在天合公司账户上,但天合公司不能确认这笔款项就是经营商所缴纳的卡拉OK版权费,因此不予认可。而且“公司至今没有得到银行方面完整准确的信息,因此也没有权利支取这笔款。”
实习生 吕思思 本报记者 刘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