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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签“委托代建”合同套取购房款
江苏消费网 (2009-09-09)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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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河北省石家庄市,一些开发商在没有取得用地、规划、施工等相关许可、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与购房者签订所谓“委托代建”合同,套取其购房款。河北省消协有关人士表示,购房者个人不具有委托人的资格,有关部门应采取积极措施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

■本报记者 李 建

    “本市重点项目,各项手续齐全,目前拆迁进展顺利,可以确保2008年春节后开工。”8月22日,河北省石家庄市民郑先生告诉记者,2007年年中,因为对售楼人员的介绍深信不疑,他和亲戚分别拿出10余万元,与石家庄市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邦伟业房产公司)签订代建合同。合同签署至今,不仅房子没有建好,开发商称对楼盘开工日期依然“不清楚”。

    记者从河北省消费者协会了解到,近期,该协会收到多起投诉,均是反映开发商在没有取得用地、规划、施工等相关许可、审批手续,更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委托代建”、“合作建房”、“联合开发”等为名,与消费者签合同售房,并收取70%甚至全额购房款。

    房款交了两年多工地没开工

“联邦名都(怡博苑)二期商住项目已开始拆迁,正在接受内部咨询。”2007年年中,联邦伟业房产公司在当地媒体刊登广告,销售上述项目。郑先生说,在销售咨询现场,一石姓售楼人员数次表示该项目是旧城改造重点项目,拆迁进展顺利,2010年底或2011年初就可交工。

    于是,2007年11月和12月,郑先生与亲戚邓先生分别以分期付款和全款方式,与联邦伟业房产公司签下代建商品房合同。合同规定,“甲方(开发商)将于取得《施工许可证》后30个月内交房”。

    此后,郑先生多次询问开工进度,对方回答均是“很快”。然而,2008年,联邦名都二期项目未见动静。今年春节过后,该项目所在地段附近的裕华路开始改造,联邦伟业房产公司人员称,“裕华路通车后即可开工”。7月1日,裕华路正式通车,对方又说,“原规划图要改,什么时候开工不清楚”。

    7月10日,郑先生到联邦伟业房产公司商谈退款事宜,遭到拒绝。据介绍,对方的理由是“尽管合同中约定了逾期一年还未交房,乙方(购房者)有权要求退房,但因为该项目至今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所以不涉及违约”。

    所销售的项目没有预售许可证

    8月22日下午,记者来到位于礼让街以西、裕华西路以南已经拆平的一片空地,只见其西侧邻近中华大街处,已经初具规模的中华大街桥下绿地正在进行施工和树木养护。据知情人透露,因为裕华路扩宽和“石家庄城市客厅花园”(即中华大街桥下绿地,属政府公益项目)的规划建设,联邦名都二期项目所占地块要“缩水”,其已经设计好的户型和小区规划要做较大调整。

    随后,记者来到联邦名都二期售楼部,看到室内悬挂的一些户型图、规划图已经略略泛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些户型和规划都是以前的,现在图纸要变了。

    联邦伟业房产公司销售部一位李姓负责人8月21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联邦名都二期商住项目确实尚未动工,目前只对内部员工销售,郑先生等人可能是通过关系买到了内部名额,因此不能退款。

    同一天,记者在石家庄市建设局建管中心证实,联邦名都二期商住项目尚未获得建筑许可,因此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石家庄市房管局证实,该项目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委托代建”的购房者权益难保

    据河北省消协介绍,一些开发商在没有取得用地、规划、施工等相关许可、审批手续,更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委托代建”、“合作建房”、“联合开发”等为名,销售所谓商品房,由此引发的纠纷为数不少。

    记者从有关业内人士处了解到,为缓解资金压力、加速周转,一些开发商在拿到拆迁许可证或仅取得土地开发权后,便以“委托代建”等名义搞开发。其大致的几种方式是,开发商与关系单位负责人谈妥团购意向,然后与这些单位的职工个人签订“代建”或“合作”合同;或是开发商给内部员工布置任务,要求其通过熟人、关系出售所谓“低于市场价的内部名额”;再则,开发商通过正在热销的楼盘打出所谓“新项目预报”,吸引购房者咨询、购买。

    一般情况下,“代建”项目地理位置较优越,开发商称价格将比今后正式预售时每平方米低1500元甚至2000元,购房者因此甘愿冒险。记者调查发现,双方签订的所谓“委托代建”合同危机四伏,如有的合同约定,“遇有原材料上涨幅度超过1%,需甲方(购房者)补齐差价”,“甲方对项目不具备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的事实均已明知,甲方不追究乙方(开发商)任何责任”,“甲方申请退出委托承建的,则视为甲方同意开工日期顺延至实际开工日,乙方不承担违约和赔偿责任”等等。

    有关人士表示,由于房地产开发周期较长,不确定性因素较多,不少“委托代建”项目要么迟迟不见开工,要么房屋建好后公摊面积加大、结构更改、价格上涨,甚至有开发商在项目开工无望的情况下,要求购房者将房款转为投资,购房者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购房者个人不具有委托人的资格

“没有获得建设许可,却构成销售事实,应由房管部门作出处罚。”石家庄市建设局建管中心相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如是表示。

    石家庄市房管局宣传处负责人则认为,近年来因“委托代建”发生的纠纷不断出现,单纯依靠房管部门不能对企业形成有效约束。上述联邦伟业房产公司联邦名都二期商住项目明显是违规销售,但依据现有政策法规,房管局对其只能处以最高3万元罚款,这对开发商来说不能触及根本。因此,消费者遇到这类现象,应直接向建设部门报案。

    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程翠双认为,从合同效力来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同无效。所谓“委托代建”合同,违反了《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因此,双方所签合同无效。消费者可以据此申请法院判定合同无效并要回房款。

    “只有在取得了住宅用地使用权,并且经过规划部门审批,允许开工建设的情况下,才会产生委托代建事宜,委托代建应该是法人之间的合作行为,签合同的购房者是自然人,不具有委托人的资格。目前的所谓‘委托代建’,不过是一些开发商规避相关法律规定,搞房地产项目开发。”河北省消协副秘书长聂云东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种现象应引起政府相关部门高度关注,并采取积极措施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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