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一法院一审判令经营者对消费者给予购货款10倍的赔偿
本报深圳讯(记者刘维善)广东省深圳市的消费者韩飞购买了一批无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蜂胶及银杏叶产品,根据6月1日施行的《食品安全法》,他将经营者诉至法院,要求对方给予10倍赔偿。8月7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深圳市一致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一致药店百仕达分店对韩飞给予购货款10倍的赔偿。
6月12日,韩飞在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太宁路的一致连锁药店百仕达分店购买了“奈氏力斯蜂胶复合软胶囊”、“美澳建蜂胶胶囊”和“美澳建银杏叶软胶囊”等产品,共花费1000多元。
据韩飞介绍,在购买这些产品前他曾研究了国家在食品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卫生部《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中列出了可以作为保健食品原料的名单,蜂胶和银杏叶在其中,这些物品是禁止添加到普通食品中的。《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为进一步佐证自己的判断,韩飞在6月1日向深圳市卫生局咨询普通食品是否可添加“蜂胶、银杏叶提取物”,该市卫生局表示,根据卫生部规定,这两种物品仅限用于保健食品。
据此,韩飞确定这些含有蜂胶、银杏叶成分但没有取得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食品是在违法生产和销售,于是在购买这些产品后向罗湖区法院提起了诉讼。7月27日,罗湖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8月7日,法院依据《食品安全法》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