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广告费不可税前扣除
将影响企业税后利润;后年起禁止烟草广告促销赞助
本报讯 (记者胡红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昨日发布通知,明确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将影响到企业税后实际利润。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通俗地说,就是减去可以“优惠”的部分,对剩下部分收入进行纳税。
记者昨日从国税总局所得税司了解到,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前,广告宣传费用的税前扣除比例,针对不同行业有2%、8%等多个档次,新税法之后统一为15%,但一直未对烟草行业进行明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中国社科院价格与税收研究室副主任张斌表示,不允许税前扣除,意味着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提高,所要缴纳的所得税也会提高,将在企业税后利润上有所反映,也就是有所降低。他表示,这也体现出我国在控烟行动从税收角度进行调控的举措。财政部财科所税收政策研究室主任张学诞也表示,这种对烟草行业进行的限制是有必要的。此前,我国规定,对粮食类白酒(含薯类白酒)的广告宣传费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两部委表示,这一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张学诞表示,从时间上看,2008年的企业所得税已经汇算清缴完毕,但是可以在下一年度进行补缴。张斌表示,如果进行补缴可能工作量很大。
中国控烟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许桂华此前表示,中国将在2011年1月起全面禁止烟草广告及相关的促销赞助活动。此前广告法等明确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或以文章的形式变相发布烟草广告。
此外,两部委通知表示,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