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消协建议《广告法》加入相关条款
针对明星广告代言的种种争议,昨天,北京市消费者协会表示,明星代言承担责任不应仅限于食品广告,“凡是向社会推荐产品的广告代言都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并建议在正待修改的《广告法》中加入代言担责条款。
明星虚假广告问题突出,今年6月实施的《食品安全法》规定个人代言食品广告应承担连带责任,一度引起社会争论,北京市消协等部门为此进行了“广告代言法律责任理论研讨会”。
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副会长杨竖昆指出,目前只有在食品药品领域承担连带责任,而个人代言其他产品,如家电、房子、旅游等,虚假广告侵权都不承担责任,这不合理。他建议在追究法律责任时,把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加进去,并在“消法”中加入先行赔付和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明星代言在虚假广告中给消费者的误导非常大,自己拿了高额广告费,出问题不承担责任或承担微乎其微的责任。”市消协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河山指出,代言人只要在客观上有过错,只要是虚假广告,就得承担侵权责任,这样才能更好保护消费者利益。
目前《广告法》已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修改计划。北京市消协秘书长张明建议,目前《广告法》没有规定相应代言人应承担的责任,法律制度应予以完善。(记者廖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