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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行业先交货款再验货助长欺诈行为
江苏消费网 (2009-05-06)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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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服务行业通行的先交货款再验货的做法,让一些网络、电视购物企业把消费者的“屈认”签收,作为事后对付投诉的依据,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先交货款再验货助长欺诈行为

■张冶心 马永康本报记者 郑铁峰

    一段时间以来,浙江省桐乡市消费者协会接连接到消费者的反映,有邮购寄来的数码相机变成了“三无”手机,导航仪变成了玻璃片,药品变成了没有治疗作用的保健食品,5000多元的名表变成了铁坨……近年来兴起的网络、电视购物多需要异地邮寄物品,于是带火了快递服务行业。由于经营者素质参差不齐,行业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网络、电视购物交易中常常出现欺诈行为,消费者的权益难以得到保护。而其中快递服务行业通行的做法——先交货款再验货,则助长了这些欺诈行为的发生。

    电视购物买来的手机出故障

    55岁的桐乡市民邵先生遇到了一起电视购物骗局,邮政代收货款业务成了这一骗局的“帮凶”。
    2008年,经常开车跑外的邵先生,萌生了买一部导航手机的念头,同年4月,他在电视上看到了某国际电视购物企业的手机广告,便花1980元购买了一部金立导航手机。今年1月,邵先生发觉手机出了问题。“过春节时,我发现手机的导航系统出现故障。2月10日,我去位于浙江省嘉兴市的金利手机特约维修部修理。2月15日,该电视购物企业服务部人员从北京给我打来电话,就是这个电话,让我落入了骗局。”邵先生说。

2000元换来一部 “三无”手机

“电话中,该电视购物企业服务部自称张楠的人员说,我的手机购买时间不到一年,在保换的范围内,可以调换一部同样价格的3G手机,价格也是1980元。”邵先生说,当时觉得该企业售后服务不错,自己不用花钱,只要把旧手机邮寄过去进行调换挺好的,只是觉得对方所说的调换方式有些复杂。

    自称张楠的人员告知邵先生,他的金利手机跟要调换给他的3G手机属不同厂家,不能直接换货。“对方说把金利手机的钱存成中国邮政通存通兑的存单退给我,存单和3G手机一起放在邮包里寄过来。收到邮包时,我支付3G手机的钱,1980元货款加20元邮费即可。”邵先生说,他听了觉得有道理,就同意了。

    2月20日,邵先生接到桐乡市龙翔邮政支局的通知,让他领取一个EMS包裹。邵先生来到邮局,工作人员提出,“你必须先付2000元货款才能打开这个邮包”。邵先生不同意,担心里面没有存单。“这个我们不管,要打开这个邮包必须交2000元钱”。

    邵先生最终交给邮局工作人员2000元,对方给他一把剪刀,让他自己开邮包。邮包打开了,里面没有1980元存单和3G手机,有的只是一部“三无”手机。而邵先生的钱已经交了,拿不回来了。

骗子设局欲故技重施

    记者了解到,这项业务叫代收货款业务,该业务已经在全国实行2年多,其办理工单上的条款写着,“收取邮件时,先付款。邮局只负责送邮件及收款。质量、规格及退换货等事宜,请与销售公司联系”。
    邵先生觉得,如果当初能够先打开邮包验货、验货无误后再付款,他的2000钱就不会损失掉,邮局的代收货款业务条款有些不合理。于是,他向桐乡市消协进行了投诉。苦于没有证据,又联系不上那家电视购物企业,投诉一时无法解决。没想到,2月28日,事情出现了转机。

    2月28日晚上,该电视购物服务部自称李娜的工作人员给邵先生打来电话,说在邮包内给邵先生邮寄退款3080元的现金和一部导航仪。与此同时,第一次打电话的张楠也打来电话说,上次是他们失误,没有在邮包里放存单,这次给邵先生邮寄4080元的邮政卡,还有两部手机。

邮局坚持先交货款再验货

    邵先生把这件事情告诉了记者,记者随他一起去龙翔邮政支局取包裹,如他之前所述,邮局工作人员告知邵先生,必须先交货款签收才能验货。

    邵先生当即拨通了桐乡市消协的投诉电话,消协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调解。桐乡市龙翔邮政支局局长和桐乡市邮政速递公司办公室主任均赶到了现场。“这个情况已经逐步向上级部门反映了,但是在没有改变这个规定的情况下,对代收货款业务,我们下级部门只能按规定操作。”办公室主任说,邵先生可以有两种选择,或者付货款取走包裹,或者拒签退货。邵先生再次陷入两难中。

    目前,桐乡市消协已向桐乡市邮政局发出《处理消费争议通知书》,依法要求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目的不是单纯解决邵先生的投诉个案,旨在挑战快递服务行业潜规则,破除“先签收后交货”的规定。

●点评
代收货款业务条款不符合《邮政行业标准》


  据桐乡市消协有关人员介绍,今年以来,该市消协接到多起类似邵先生这样的投诉。网络、电视购物多需要异地邮寄物品,快递企业普遍要求消费者先付货款签收再验货。这一规定存在诸多不合法理之处。首先,从商业惯例来看,在商品交易中买受方有先行验货的权利,只有通过对商品的验视,才能体现买受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先付货款再验货”的做法,剥夺了买受人的验收权,意味着合同建立的基础不合法。

    其次从商业常理来说,商业交易中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先付货款再验货”的做法,让一些网络、电视购物企业把买受人“屈认”签收作为事后对付投诉的依据,有悖常理。

    桐乡市消协有关人员认为,2008年1月1日实施的 《邮政行业标准》规定,“快递服务人员将快件交给收件人时,应有义务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验收无异议后,验收人应确认签收”。这一行业标准已经规定了快件的送达与签收行为顺序,代收货款业务中“先付货款签收再验货”的做法与之不相符。

    为此,桐乡市消协提出建议,为使快递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快递服务单位应尽快取消“先付货款再验货”的做法,删除快件单据上的各种不合理、不合法的格式条款,抓好自身业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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