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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票有效期怎么算?中山陵园被指欺诈
江苏消费网 (2009-04-22)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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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3月1日下午,市民杨先生兴致勃勃地到明孝陵景区赏梅花,不料在入口处,工作人员发现他的年票过期,将他拦了下来。这让杨先生大惑不解,他记得,年票是2008年3月10日买的,算起来还有9天才满一年。然而工作人员却说,年票是按月份计算的,有效期自售出月份起满十二个月止,也就是说,2008年3月份买的年票,到2009年2月底就过期了,并非一定要满365天。

  “这是什么逻辑,年票年票!不满一年叫什么年票?”交涉无果后,杨先生一纸诉状将售票单位——中山陵园管理局告上南京市玄武区法院。上周五,法院审结此案,令杨先生感到遗憾的是,法院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游客:

  年票不满365天不应算过期

  去年3月10日,杨先生花150元购买了“中山陵园风景区优惠年票”。购买时他被告知,在一年时间内,持有这张年票可以免费游玩中山陵、明孝陵、白马公园、头陀岭山顶公园、美龄宫、紫金山天文台等景区。

  今年3月1日下午,杨先生来到明孝陵景区赏梅花。在西入口检票时,工作人员告诉他,年票已经过期了,想要游玩得重新买票。“怎么可能?我的票是去年3月10日买的,这才3月1日,怎么就过期了?”杨先生疑惑不解。工作人员告诉他,年票是按月计算的,满12个月就算一年,2008年3月买的年票,有效期到2009年2月底。“我是3月10日买的呀,21天只能算大半个月,不能算一个月吧?”杨先生又问。工作人员回答说,当月不论哪天购买,到月底都算一个月,“哪怕是30号买,到31号都算一个月”。

  杨先生对工作人员的解释不满,先后到明孝陵游客中心和中山陵园管理局咨询、投诉,但均被告知“年票已经过期”。杨先生认为,年票应按一年的实际天数计算,如果月底购买年票也算一个月,违背常理,也有失公平。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他将售票单位——中山陵园管理局告上南京市玄武区法庭,要求对方按一年实际天数计算,退还年票余额3元。

  景区:

  年票不按“天”算按“月”算

  “年票的‘年’到底是什么意思,杨先生的理解有偏差。”庭审中,中山陵园管理局的代理人指出:中山陵园风景区优惠年票,其使用期限是按月计算的,并不是按天计算。也就是说,只要满12个月就算一年,不一定要满365天。而且,当月不管哪一天购买,到下个月初时都算一个月整。

  该代理人同时指出,年票背后已对这一使用说明做了明示,杨先生在知道使用说明的情况下仍自愿购买,是对使用说明的认可。因此没有理由认定中山陵园管理局违约。

  法院:

  年票期限按月算并无不当

  上周五,南京市玄武区法院锁金村法庭审结了此案。法官认为,杨先生自愿购买年票,与中山陵园管理局形成旅游合同,属合法有效。年票背后的使用说明,其本质是旅游合同的主要条款,双方应按约履行;陵园对年票使用期限按月计算满一年,并无不当,购票人可选择在月初购买,也可以选择在月末购买。现在中山陵园管理局根据使用说明,认定杨先生的年票已满12个月,已经失效,符合合同规定。杨先生认为陵园违约,要求退还剩余年票的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驳回了杨先生的诉求。

  ■相关新闻

  明孝陵方城维修没法玩

  游客告中山陵园欺诈

  法院认为景区已尽告知义务,驳回诉讼请求

  2009年2月8日,市民赵先生陪同亲友到明孝陵景区游玩。在景区游览时,他们发现明孝陵最后一道重要的景观——方城正在维修,无法进入游玩。赵先生认为,他们的游玩质量受到了影响,每人70元的全额门票花得不值。不久前,他将中山陵园管理局告上法院,指责对方既没有在园区显著位置发布通告,告知相关服务缺陷内容,又没有从公平交易的角度相应减少门票费用,明显存在欺诈行为。

  南京玄武区法院近日审理了这起案件。法院认为,景区对某一景点进行维修很正常,其维修行为影响游玩,是否构成违约,关键看该景区有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如已尽到告知义务,而游客自愿选择,则不构成违约。赵先生提供照片证明,景区没有在显著位置张贴友情提示,但法院查明,这些照片并不是他在2009年2月8日游玩时间所拍,不能证明当时的真实情况。

  法院调查发现,明孝陵的方城从2008年5月就已开始维修,其间,南京多家媒体均对此做过报道。景区工作人员也证实,景区从2008年5月起就在各售票口张贴友情提示标志。据此,法院认为景区已经尽到告知义务。

  但赵先生又认为,即使友情提示存在,也不能证明景区已尽告知义务。“因为这些友情提示只说方城在维修,请游客见谅,并没有说方城暂时无法游览。”他认为,景区刻意隐瞒方城无法游览的事实,是一种欺诈行为。

  对此,法院认为,景区友情提示中有“敬请游客谅解”字样,属于含有抱歉之意,认定恶意欺诈不当。最终法院驳回了赵先生的诉讼请求。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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