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举报违规养犬,一经查实,奖励举报人50元现金或同等价值奖品;凡主动办理养犬延续手续并缴纳300元养犬管理费的市民,凭警方回执可抵充30元免疫注射费……昨天,南京市养犬管理办公室宣布,从即日开始开展为期三个半月的整治养犬突出问题专项行动,集中整治无证养犬、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犬吠叫扰民、不系犬链遛犬等违规养犬行为,并集中捕捉收容一批流浪犬和违规犬。
【现状】
已办证犬中近八成是小型犬
南京市集中办理养犬登记工作始于2007年11月,截至目前为止,南京市已经登记犬只24021只。从登记犬只品种上看,小型犬约占全部登记犬只的77.46%,其中数量居前的品种有北京犬、西施犬、博美犬、贵宾犬、吉娃娃、雪纳瑞、可卡犬、腊肠犬、鹿犬。中型犬约占全部登记犬只的23.54%,其中数量居多的品种有金毛寻猎犬、中华田园犬、苏格兰牧羊犬、萨摩耶德犬、拉布拉多犬、喜乐蒂犬、松狮犬。
集中登记6月30日结束
到今年6月30日,南京市集中办理养犬登记工作就将结束,届时,各区县养犬登记、免疫一站式服务点将撤销。
凡在南京市养犬重点管理区范围内,尚未办理养犬登记的养犬单位和个人,须在截止日前主动到各区县养犬登记、免疫一站式服务点办理登记手续。凡应在2008年12月31日前应登记办证和缴费而故意逃避办证缴费的养犬人,需要缴纳2008年度和2009年度两年的养犬管理费。
【释疑】
养犬管理费都用在了哪里
养犬市民交纳了多少养犬管理费?都用在了哪里?南京市养犬管理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进行了详细介绍。
截至2008年年底,南京全市共收取养犬管理费5469490元。14个公安分(县)局聘用养犬管理协管员200人。每人年工资等支出共计400余万元;犬只留检所建设及设备支出就达718万元,加上其它各种车辆费用等共计1329.7万元。
从数据统计可以看出,收上来的养犬管理费远远不够养犬管理的实际支出,经费上的窟窿,主要由警方和相关政府部门自掏腰包。
收容的流浪犬流向了哪里
养犬整治以来收容的流浪犬都集中送到了位于江北的南京市犬只留检所,目前总的数量约有数千只。这些犬只的流向主要有5个渠道:一是由走失犬犬主办证后领回;二是爱犬人认养或领养,领养须办证,认养只需缴纳一定费用,可定期去留检所看望;三是免费送到周边的工地、厂矿、企事业单位用于看家护院,主要是体形和健康状况较好的犬只;四是免费送给犬只交易市场,主要是易驯服品种好的犬只;五是实行安乐死,主要是身患重疾或重度残疾的犬只。目前,每天都有数十名爱犬人士前往江北留检所领养犬只。
【执法】
举报违规养犬可获50元奖励
实行违规养犬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和支持市民积极举报。从4月1日起,凡举报养犬重点管理区内无证养犬、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的,经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按每件50元或同等价值的奖品奖励举报人。同时,也欢迎市民对养犬管理工作给予监督。
逾期不办登记手续将罚款
在南京市养犬重点管理区养犬,须主动为犬只免疫并办理养犬登记或延续手续。逾期不办理登记手续的,公安机关将依据《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没收犬只,对个人并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办理养犬延续手续的,《养犬登记证》自动失效。同时,公安机关将依据《条例》规定,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服务】
民警上门办理延续手续
南京公安机关近期将集中办理2009年度养犬延续手续,并组织民警上门服务,为已办理《养犬登记证》的养犬人,现场办理养犬延续手续,并收取2009年度养犬管理费,凡2008年6月30日前办理《养犬登记证》的,办理养犬延续手续的截止日期为今年6月30日。2008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办理《养犬登记证》的养犬人,须在今年11月20日前办理养犬延续手续。
市民可报名参加公开日活动
南京市养犬管理办公室决定,从4月份开始,将举办公开日活动,组织市民和爱犬人士到江北的流浪狗留检所参观,让他们见识警方对于流浪犬的管理工作,并为他们提供和狗狗亲密接触的机会。报名热线84420074,届时,名额限前40名,请报名的市民自行前往江北流浪狗留检所,首次活动日期定于4月的第二个周日。
【利好】
盲人等仍享优惠政策
对于前期已经享受收费优惠政策的盲人、重度残疾人、70岁以上孤寡独居老人以及饲养绝育犬的养犬人,今年继续按照政策规定相应减免2009年度养犬管理费。对于2004年7月1日前办过犬证,而在《条例》实施后至今没按规定申领新证的,不再享受免收第一年养犬管理费待遇。
警方回执可抵30元注射费
南京警方为养犬市民提供了犬只免疫优惠服务。凡主动办理养犬延续手续并缴纳300元养犬管理费的市民,到区县养犬登记、免疫一站式服务点或市畜牧兽医站其它防疫点为犬只注射狂犬疫苗时,凭公安机关发给的“办理养犬延续手续回执”,可以抵充30元免疫注射费。警方申明,上文所说的四种已享受优惠政策人群不在此30元优惠政策范围之内。(作者:宁公治 罗双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