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全国人大针对《侵权责任法(草案)》进行审议,而关于“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明确表示受害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医务人员有过错才能要求赔偿。
此消息一出,立刻引起轩然大波。有患者认为,由于医患之间信息完全不对等,受害人很可能因为缺乏医学知识而无法找出医务人员的过错。而医疗界人士则表示,该项规定能有效减少过度医疗,避免医疗费用过高。同时,原来对医生不利的举证倒置改变后,有利于医院方面减少管理成本。
另外,草案中还规定,在遇到抢救危急患者等紧急情况时,难以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同意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如果仅仅是这么一个规定,对于后续责任未予明确的话,无疑是将责任推给医院。”广州某三甲医院领导对此直言不讳。
规避风险检查过度
导致医疗费用大增
据介绍,草案中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受害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医务人员是有过错的,才能要求其赔偿。由于医患之间信息完全不对等,受害人很可能由于缺乏医学知识而无法找出医务人员的过错。对于这一实际情况,草案中规定了3种需由医疗机构举证的情形: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患者举证不利投诉索赔
对于这一条款,广州某三甲医院院务领导人表示不敢置信。“从2002年开始的医疗事故责任举证倒置规定实施至今,医院为了在应对可能发生的医疗事故时,在患者诊疗资料保留方面下足功夫。当初该规定的推行,对于患者而言是很好的。因为在信息完全不对等的情况下,让医生证明自己没错对患者有利。”该负责人说:“现在一改,又变回以往由患者证明医生出错的方式,虽然对医院来说可以减少很多管理成本,但却不利于患者投诉索赔。”
医生防范常常医疗过度
“目前,在医疗纠纷中实行责任举证倒置的合理性还是有一定争议的。虽然对医院来说不是很有利,但在多年的执行过程中,院方已经在保存证据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规范条例。可以说,在大多数可能涉及医疗纠纷的问题上,医院的管理方式正在逐步走上正轨。”广州市人大代表、广医三院前副院长陈安薇说。
她指出,其实举证倒置也会损害患者的利益,由于举证责任全归院方,医院为了规避风险,会对患者实施过度医疗检查或干脆不作为。以简单的肺炎治疗为例,过去医生在治疗时主要是消炎,但如今大多数医生都会要求患者进行为期几天的痰液细菌培养。“痰液细菌培养,一天就是上百元,现在看一次肺炎,要比过去多好几百元。所以‘看病贵’跟现行的举证模式不无关系。”陈安薇说。
陈安薇表示,目前医疗纠纷频发的根本问题不在于谁举证,而是医患关系已经处于相当紧张、互不信任的状态。除了患者对医生的诊疗抱怀疑态度外,医生也总是为自己留有后路,多了心眼去防范一些有可能发生的纠纷。
市民意见
缺乏医学知识举证困难
草案中关于患者举证证明医务人员过错的表述,在市民中引发激烈讨论。“由于医患之间信息完全不对等,受害人很可能由于缺乏医学知识而无法找出医务人员的过错。”市民李先生说,况且患者的病例病案都是由医院保管的,其中的医学术语也只有医务人员才能看得懂。虽然草案规定了3种需由医疗机构举证的情形,“可什么是违反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诊疗规范的行为,患者本人是没办法知道的。”市民胡小姐认为,这些不具体甚至可以说是笼统的规定,对于普通患者来说,依靠他们微薄的力量去证明医务人员有过错,这是不公平的。
未经同意实施抢救
出了问题由谁负责
针对危重急症家属不在身旁签字或者家属拒签的现象,草案也作出了相应规定,明确“因抢救危急患者等紧急情况,难以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同意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这一规定,在医疗界引起了震动。
后续责任未明院方为难
“实际上,对于患者遭遇危重急症或意外伤害昏迷不醒急需抢救时,抢救优先这一准则在医患关系和谐时期都是一直采用的。现在碰到一些患者本人昏迷无法签字,身边又无家属陪同的情况,医院也会抢救优先,但同时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为自己找一个见证人。但是对于有家属在场却拒绝签字的现象,医院方面还真不好做。如果草案仅仅是这么规定,对后续责任未加明确的话,万一发生不良后果,最终责任该由谁负,这些都需要加以明确。”昨日上午,市属某三甲医院院务副院长表示。
患者戒心重是问题关键
2007年11月,北京一名怀胎9月的孕妇因丈夫不肯签字抢救,母子在医院双双身亡。类似的案例在广州的医院也有发生。去年广医三院急诊室接诊了一名出现大出血症状的女子。该女子大约20岁出头,是其父母送来医院的。当时,医护人员经过反复检查,初步确认女子因宫外孕而造成大出血,情况相当危急,需要马上进行手术。
然而,让医护人员更加着急的是,女子在其父母和医护人员面前坚称自己从未有过性生活,还是处女,不可能有宫外孕。“因为宫外孕手术很可能会导致患者将来不孕,加上其父母为了保全女儿的贞操,都不肯在手术知情书上签字。”广医三院前副院长陈安薇说,当时女子因失血陷入昏迷状态,家属也不同意手术,还认为女儿只是一般的出血,怀疑医生的诊断结果。最后,当眼看着女儿休克后,他们才勉强签了手术同意书,经过全力抢救,女子才脱离了生命危险。
后来,这名死里逃生的女子才不得不向父母承认,还没结婚而且家教严格的她确实与男友偷吃了“禁果”,但因为害怕父母责骂,才谎称自己从未有过性生活,没想到一念之差差点搭上了自己的小命。
此事虽然过去了一年多,但仍让陈安薇心有余悸:“病人对医生强烈的戒备心,导致病人及家属选择治疗方案时,不是单纯从治疗角度出发听取医生的建议,而是变得顾虑重重。”
专家意见
相应免责条款应该细化
对于草案中“因抢救危急患者等紧急情况,难以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同意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的相关规定,陈安薇笑称,这等于将多年来戴在医院头上的“紧箍咒”稍微松了一下,给医院在抢救危重病人时提供了一定的空间,这一规定不管是对患者还是对医院来说,都是一个颇具人性化的举措。
但是她建议,在规定医院可以采取措施抢救患者的同时,还应明确相应的免责条款。“每个患者的情况都不一样,因此免责条款也应做到尽可能的细化。这样医院在抢救时才能发挥专业优势,为患者提供最有效的抢救方案。”(本版撰文 信息时报记者 王道斌 吴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