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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标准不得宣称“准星级”
江苏消费网 (2008-11-14)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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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新版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公开征询意见
住宿标准不得宣称“准星级”
  本报上海讯(记者袁 征)在旅行社安排的购物点中买到了假货,消费者如何维权?“准三星”、“准四星”表述是否允许?旅游出发前一方如果不能成行,违约金应该怎么计算?上海市工商局联合上海市旅游局近日推出的新版《上海市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对这些问题给出解决办法和答案。目前,两部门公开向社会征询对该合同示范文本的意见。
    据了解,根据《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所谓“准星级”的说法不存在,用“准”、“同标准”、“相当于”等字眼来表述酒店星级,是违反规定的行为。个别旅行社在向游客宣传旅游项目时,将住宿标准宣传为“准×星级”,实际上是对游客的误导和对住宿标准的故意模糊。据上海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该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旅行社在与游客约定“游程与标准”时,必须以准确、明晰的语言表述,不得出现“准星级”、“相当于×星级”等模糊用语。
    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旅游出行前,一方当事人因违约不能成行要承担违约责任,即:违约方在出发前72小时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违约方在出发前72小时内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以上违约责任如涉及航空、陆运、水运票务等损失,可参照相关部门有关条款另行赔偿,违约金或赔偿金总额不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该合同示范文本还规定,旅行社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明该旅游项目所包含的景点门票及住宿、餐饮、交通、导游服务等项目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并一次性收取。消费者若在合同安排的购物点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可自购物之日起90日内,凭有效凭证通过旅行社向原购物点索赔。旅行社需积极协助消费者进行索赔,若消费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应由旅行社先行赔付。
    据悉,从10月30日起至2008年11月29日,社会各界可在上海市工商局网站www.sgs.gov.cn“网上互动-网上征询”栏目和上海市旅游局网站lyw.sh.gov.cn“网上办事”栏目中提出修改意见。

编辑:小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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