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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相同,为何我要补差价
江苏消费网 (2008-10-29)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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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规定预售商品住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否则属违规行为。这项政策两年前开始实行,成都市金堂县一楼盘落实这项政策晚了一年多,致使不少业主遭受损失——
面积相同,为何我要补差价
■本报记者 张学勇 文/摄
    四川省大力推行商品住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政策,旨在更有效地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然而,两年前已经推行的这一政策在成都市个别地区被推迟了一年多才施行。为此,不少购房者多支付了数目不等的购房款,引发争议。近日,记者根据购房者的反映进行了调查。
业主投诉
    补交面积差价款为何不一视同仁
    成都市金堂县消费者刘小姐于2007年6月17日与成都干道金翔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翔置业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购买了该公司开发的水韵金沙楼盘的一套商品房,合同约定面积为89.13平方米。今年9月28日,刘小姐的母亲陈女士受托前往收房,被开发商告知还需补交面积差价款1411元。
    “我和我家亲戚买的房子在同一单元、同一楼层,面积、户型均相同,为什么亲戚家不需补交而我得补交面积差价款?”10月7月,陈女士向记者反映了此事,并对开发商的行为提出质疑。10月13日,记者见到了刘小姐及其亲戚江女士分别与金翔置业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原件及相关资料,合同显示,两人所购房屋在同一单元、同一楼层,合同约定的面积、总房款、户型都相同。
    记者注意到,江女士与金翔置业公司所签合同为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约定以“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刘小姐与金翔置业公司签的是旧版合同示范文本,约定以“建筑面积”计价。
    对此,金翔置业公司办公室刘主任告诉记者,该楼盘自去年年初开始预售,整个小区上千户业主中的绝大部分与该公司签订的是旧版合同,因公摊面积增加,签旧版合同的部分业主需按合同约定补交房款,而签新版合同的则不需补交。
    在该楼盘售楼处,记者遇到多名因签旧版合同,按建筑面积计价被要求补交房款的业主,其中已补交531元房款的张大爷对此仍耿耿于怀,坚持要求开发商退还这笔钱。
公司解释
    房管部门当时未要求使用新版合同
    2006年6月15日,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工商局联合下发《关于实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认购书〉示范文本的通知(川建发[2006]95号文件)》(以下简称95号文件),要求全省自2006年7月1日起正式推行使用新版购房合同示范文本。四川省工商局合同处相关人士告诉记者,新版合同示范文本约定住宅商品房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这更有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大力推行新版合同,两部门曾先后两度联合发文。
    记者注意到,为有效保护购房者的权益,95号文件第二条中强调,房管部门应当要求开发商在售房时向购房人明示该示范文本及有关法规,对不按规定明示或故意削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合同条款的开发商,房管部门应当责令其调整,拒不调整的要依法惩处。
    水韵金沙楼盘是在上述文件生效后才开始售房的,为何会存在新旧版合同示范文本并存的情况?金翔置业公司办公室刘主任就此给出了两点解释,其一,金堂县房管部门是去年10月才开始执行上述政策的,此前未要求开发商使用新版合同;其二,该公司从金堂县房管部门购买的旧版合同直到去年9月左右才用完,因而此后才开始使用新版合同。
    该公司在售房过程中是否按95号文件要求向购房者明示了新版合同?刘主任的答复是,旧版合同用完之前明示的是旧版合同,此后明示的是新版合同。
律师观点
    不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属违规行为
10月13日,金堂县房管局副局长崔薇、交易所副所长赵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证实,该局的确是从去年10月才开始执行95号文件的。10月15日,该局给记者回复了3点意见,其中包括,95号文件未要求强制推行新版合同,推行新版合同并不意味着旧版合同同时被废止。“业主反映的问题,其核心并非新版合同是否应当强制推行,而在于开发商是否必须按套内建筑面积售房。”四川琴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牛建国律师说,95号文件实际上是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商品房预(销)售网上签约和预售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2006]54号文件)》的配套性文件,后者第3条第8款将“预售商品住宅未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确定为违规行为,由此可见,开发商至少应从2006年7月1日起按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商品住宅。“总体上讲,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这种方式对消费者而言更为公平,特别是在套内建筑面积不变、公摊面积增加这一情形下,如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消费者不需补差价;如按建筑面积计价,消费者则需补差价。”牛建国律师说。
    牛建国律师说同时认为,金翔置业公司去年9月之前未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售房、未明示新版合同,从而使不少签旧版合同的业主权益受损,业主可以依法向开发商讨要这部分损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链接
    四川省建设厅 《关于加快推进商品房预(销)售网上签约和预售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建发[2006]54号)第3条: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并经查实的,省建设厅及相关市要在企业信用档案系统上进行公示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八)预售商品住宅未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42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张学勇/辑)

编辑:小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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