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房时实际面积多出3%
2004年,家住南京鼓楼区的李煜父女花43万余元购买了来凤街的一套商品房,面积为80.12平方米。2005年,李煜父女根据开发商通知,办完了手续。正当他们打算去办产权证时,开发商却要求他们“补交15978元的差价”。原来,房屋实际面积为83.09平方米,比契约面积多出近3平方米,约多了3%。
按照建设部的《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实际面积比契约面积多的,3%以内差价由业主补足,超出3%部分的差价由开发商承担,产权归业主。实际面积比契约面积少的,3%以内差价由开发商返还业主,绝对值超过3%部分差价,由开发商双倍返还业主。但是,李煜父女断然拒绝支付近1.6万元的差价,只同意按照1%的差价补足。
差价按1%还是3%补交?
自2005年3月交房以来,李煜父女多次催促开发商办理产权证均被拒绝。双方为了1%还是3%争执不下,吵了两年也没结果。今年4月底,李煜父女委托律师仇海军,向南京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开发商“按照1%收取差价”、“办理产权证”。另外,由于双方在“购房合同”曾约定,开发商必须在房屋交付180天以内,协助业主办理产权证,李煜父女还提出“支付延期办证违约金5万元”。
李煜父女为何如此坚持1%?律师仇海军解释说,《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中还有一条:实际面积与契约面积有差异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无约定的才按“3%条款”处理。而在李煜父女和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中,双方就对面积误差的处理方法明确“特别约定”“适用《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而该条例第17条第1款第1至3项规定:面积误差大于部分不超过1%,差价由业主承担;超过1%的,业主不承担差价并享有产权。
仲裁委裁决支持业主
开发商放弃了对3%的争辩,转而在开庭时提出“房产局测绘大队把面积搞错了”。开发商称,在双方签订购房合同时,南京市房产局产权监理处测绘大队把面积搞错了,错输为80.12平方米,在竣工时予以纠正,最终测绘结果为83.09平方米。对于开发商的抗辩理由,南京市仲裁委不予考虑,并裁决李煜父女按照1%补足差价4310元。
对于李煜父女关于“支付延期办证违约金5万元”的要求,南京市仲裁委只支持了995元。律师仇海军解释说,李煜父女自2005年来一直向开发商催促办证,但均无录音证明。直到今年4月委托了律师后,才知道要录音取证,结果只拿到10天的违约金。仇海军在此提醒读者,在买卖房屋过程中的一切纠纷,都应及时取证,这样才可以讨到应得的违约金。本报记者 黄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