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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广场舞大妈落水身亡 疗养院被判担责两成
江苏消费网 (2016-01-08)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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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正军/图

  ■谢晓敏 本报记者 黄劼

  广州的王老太报名参加广州市从化区某疗养院的休闲游,入住当晚她和其他老人一起跳广场舞时,不慎跌进广场附近的水沟中死亡,家属将疗养院告上法庭。案件经两级法院审理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作出维持原审的判决,认定疗养院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

  ●事件回放

  老人广场附近跌入水沟身亡

  2014年10月16日,王老太和一些老人报名参加了两天休闲游,目的地是到广州市从化区一间疗养院游玩,游玩服务项目包括两正餐一早餐,住宿一晚,免费享用温泉、矿泉泳池及多项娱乐,另送登山或流溪河边漫游,包括疗养院所有的室内及室外游玩场所的游玩项目。

  当天晚上,王老太与其他老人吃完晚饭后,在疗养院的露天舞池跳广场舞。约晚上8时许,王老太掉入舞池附近的水沟受伤。与老太同行的老人发现后通知疗养院工作人员,疗养院的负责人、工作人员及同行老人一起将王老太从水沟中救起并抬到办公室。疗养院工作人员打电话给120,由于当地卫生院的救护车不在医院,疗养院的负责人找了司机和车辆将王老太送往当地医院救治,当晚10时55分,王老太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王老太家人多次与疗养院交涉,但双方没有达成一致赔偿协议,于是王老太家属向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疗养院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93676元。

  ●庭审焦点

  家属:疗养院没尽到安保义务

  王老太的家属诉称,发生事故的地方没有安装路灯,环境光线不足;沟渠两岸及沟渠上的小桥并没有任何栅栏及防护措施,也没有任何警示标志与说明。事情发生后,疗养院表现极为冷漠,极力推卸责任,不仅在抢救时没有安排专人跟车配合王老太送院治疗,也没有在王老太去世后前来表示慰问及歉意。家属曾多次与疗养院交涉,但疗养院方面毫无悔意,态度恶劣,拒绝赔偿,反而指责是王老太的过错。家属为王老太参保的旅游保险金赔款5万元,疗养院也拒绝对此办理理赔手续。

  王老太的家属认为,疗养院作为一个对外开放的营业场所,专门服务于老人这一特殊群体,却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经营者在这起意外中也没有尽到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理应承担责任。

  疗养院:事发地不属营业区域

  在此案的庭审中,作为被告的疗养院辩称,事发地点不属于其营业场所范围,且王老太在室外露天舞池跳广场舞休息期间内急,没有选择疗养院内配备的公共卫生间,反而是走到位于疗养院区外没有灯光的沟渠旁、离道路4米远的地方小便,不慎掉入沟渠受伤。

  事发后,疗养院安排了一辆面包车将王老太送去医院救治。王老太家属称事情发生后疗养院表现极为冷漠并极力推卸责任等说法不是事实。疗养院已积极组织人员救助,并及时将王老太送院救治。

  疗养院还认为,院区内主要道路均已安装照明设备及相应安全设施,但不可能在每一个角落都安装照明设备。王老太跌进水沟处位于疗养院院区外小桥上游4米外,疗养院更不可能在院区范围外安装照明设备。疗养院已经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根本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疗养院安保措施不到位

  2015年4月13日,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就该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该疗养院需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老人家属58734.9元。王老太的家属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州市中院审理查明,事发地的水沟靠近被告舞池一侧及水沟上通往对岸的小桥上并无护栏等安全防护措施,也无安全警示标志,夜晚时该处无路灯,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事发地点为舞池附近的水沟,无论该水沟是在疗养院经营场所范围内,还是作为其经营场所与外界的分界线,疗养院作为对公众开放的营业机构,均有对该水沟设置相应安全防护措施及设置警示标志的义务。王老太跌入该水沟受伤死亡,疗养院对该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

  另一方面,法院认为,王老太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应有自己的判断,并负有必要的注意义务。虽然事发地点没有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但王老太跳舞的舞池与其跌入的水沟之间具有一段距离,王老太自行走到没有相应安全防护措施的水沟导致事故发生,其本人亦应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承担责任,且其行为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死者王老太应对于此次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疗养院承担次要责任。

  据此,广州市中院作出维持一审的判决,认定疗养院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法官释案

  消费场所致人伤亡经营者脱不了干系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该疗养院作为对外开放的公共场所,其对经营场所范围及周边应履行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及警示标志的义务,但事发地点周边均没有护栏和灯光照明,其对王老太的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王老太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应有自己的判断,自身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对事故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类似公共场所突发事件经常发生,公共场所管理维护者、经营场所提供者往往脱不了干系,因未提供安全保障义务或提示义务需为受害人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作为公共场所提供者或管理维护者,应自始至终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定期检查维护设备设施,减少安全隐患,预防事故的发生,同时可降低自身需承担的赔偿责任。

编辑:朱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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