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照重)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李承鹏等8位作家诉苹果公司侵权案进行一审判决,法院判令苹果公司停止侵权,赔偿8位作家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等共计43万元。
原告诉称,2011年发现苹果公司经营管理的在线苹果商店(APPStore)销售并为读者下载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作品,读者可直接通过苹果公司生产销售的iPhone、iPad、iTouch等全系列产品进入在线苹果商店,将其中的涉案作品下载到苹果设备中进行阅读。原告认为,苹果公司未经著作权所有人同意,通过自行上传或与软件开发者分工合作等方式,将涉案作品上传到在线苹果商店中,并通过该商店向社会公众提供下载阅读,获取经济利益,侵害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要求苹果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删除在线苹果商店中的原告作品,在该商店首页连续30日刊登致歉说明,并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000多万元。
苹果公司辩称,苹果公司是一家经营硬件为主的美国企业,其产品主要为iPhone、iPad等多媒体通讯设备,涉案的应用程序商店(APPStore)并非由其经营,而是由其关联公司即注册成立于卢森堡大公国的艾通思公司经营管理,涉案被控侵权行为并非由其实施,也不存在帮助侵权的情况,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后经法院查明,尽管苹果公司提出其全资子公司艾通思公司为APPStore实际经营者的抗辩,但相关证据证明,APPStore中所有应用程序均为苹果公司自行开发或由与其签订《已注册的APPLE开发商协议》和《IOS开发商设计规划协议》的开发商进行开发,以及根据协议约定苹果公司在APPStore运营中承担包括协议内容、政策的修改、应用程序的审核、分销和撤销等重要职责,可以确定苹果公司为APPStore的经营者。
法院认为,被告苹果公司在其经营的APPStore上提供了涉案侵权应用程序,供网路用户付费后下载,构成了对原告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的侵权,根据法律规定,侵权人应该按照权利人实际损失给予赔偿。据此,法院判决苹果公司赔偿原告8位作家经济损失41.2万元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1.8万元。原告律师表示,此案确定了苹果公司是该案件中唯一的责任主体,也就是确认苹果公司是APPStore唯一的经营者,这一点是可取的。但赔偿额度方面明显偏低。原被告双方律师均表示回去商量后再决定是否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