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马继雷 记者郑梦超)青年刘某在地铁站候车时,因候车人员拥挤致其失足落轨,被急驶而来的地铁碾压致死。之后,刘某的父亲要求地铁公司承担相应责任。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判决地铁公司酌情给付原告方一定经济补偿金。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地铁公司辩称,该案是一起正常行驶进站的地铁列车将乘客撞轧致死的事件,地铁公司没有过错,不同意承担责任。
石景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地铁公司作为特殊运输行业,为保障列车安全运行,在地铁站台候车区域地面上均划有黄色安全线,在候车区域上下行方向轨道侧墙有“禁止跳下”等禁止性标志,已履行相应的义务,没有违反有关规定。事发后,地铁公司及时通知急救中心并报告相关部门,其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地铁公司对刘某死亡不具过错。但考虑原告方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地铁公司应酌情给付原告方一定经济补偿金。
同时,石景山法院建议,地铁作为一种高速运行的交通工具,应提高自身的注意义务,通过设置防护栏、在运营高峰时期积极疏导乘客等举措来提高地铁运行的安全系数,积极防范意外事件的发生,为公众创造一种安全出行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