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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制高举便民牌 一万元以下一审终审
江苏消费网 (2012-05-28)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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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郑梦超

  4月24日,《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增设的第一百六十一条将一审稿中“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标的额人民币五千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修改为“标的额人民币一万元以下”。毫无疑问,这可有效地实现繁简分流、降低案件的平均审理期限,更合理地配置审判资源,提高审判效率。

  结合当前司法部门审理民事案件所呈现出的特点,《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对小额诉讼制度“一万元以下”的具体制订是否合理?该制度实施后,消费者又是否有足够信心通过司法途径去维权?记者采访了部分法学专家。

1万元标准并非绝对

  据了解,《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二审审议稿中并未具体规定适用小额诉讼案件的属性,只规定标的额在一万元以下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的小额诉讼制度。而民事案件构成复杂,仅仅以案件标的额为参照标准制订小额诉讼制度案件的适用范围是否合理?

  “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用标的额来决定小额诉讼案件的适用范围的确有‘一刀切’之嫌。但为了操作方便,只能先由最高立法部门决定受案标的幅度,之后再推出配套措施或将权力授给各地高院另行制订实施办法来完善。”华北电力大学人文学院副院长、民事诉讼法领域专家王学棉教授对记者说,小额诉讼主要适用于“给付之诉”,一些小额民间借贷、赔偿额较低的人身侵权伤害、标的额较小的买卖合同纠纷、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纠纷都可通过小额诉讼解决。

  原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处处长、现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曹守晔则认为,小额诉讼制度确立后,适用案件不应局限在固定数额之下,应允许当事人在法定最高额之上选择适用。曹守晔说,小额诉讼制度的适用原则为调解优先、及时立案、快捷审理和及时判决。适用范围是强制与选择相结合,最高额度以下法定强制适用与最高额度以上当事人双方自愿选择适用相结合。“如果规定过于死板,便会使某一个诉讼程序被束之高阁或者闲置冷落,人为造成立法浪费。”曹守晔说,小额诉讼程序在审判方式上的非正式性、及时性、灵活性有利于实现司法的大众化,为当事人特别是广大消费者提供诉讼的便利,便于人民群众诉讼。

“一审终审”删繁就简

  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数据显示,我国每年数百万件民事诉讼中,案情简单的小额诉讼大约占了30%至40%。最高人民法院已在全国部署90个基层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一批事实清楚、法律关系单一的小额诉讼在10多天甚至一两天内就被审结。最高法在总结先前一些地方法院对速裁工作探索的基础上,出台了《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根据《意见》,案情简单的小额诉讼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理,一个月内结案,一审终审。

  “小额诉讼与目前正在试点的小额速裁虽然有联系,但并不相同。联系在于小额速裁试点工作可以为民事诉讼法修改提供司法实践经验,但试点方案总体是在现行法律二审终审的框架以内设计的,因此是以当事人的自愿选择为适用前提的。《民事诉讼法》修改方案可以不拘泥于现行法律,实行一审终审,应当删繁就简,不宜增加异议、复议程序。”曹守晔说,从小额速裁的功能设计看,就是通过小额速裁实现有效的繁简分流、降低案件的平均审理期限,更合理地配置审判资源,提高审判效率,及时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对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制”,是否会造成司法不公的问题,王学棉则表示,该问题需要及时出台配套措施来解决。在国家立法出台小额诉讼制度后,需解决适用范围、管辖和审判机构、案件受理后的调解以及开庭程序和审判结果的救济等问题。“小额诉讼必须一审终审不应绝对化。与一般审理程序中当事人‘当然上诉权’不同,对当事人有上诉倾向的案件,需经过二审法院或原审法院同意后才可上诉”。

异地维权成本降低

  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统计,2011年全国受理销售服务投诉30355件,同比增长43.3%,投诉增幅居于首位。其中,网络购物、电视购物的投诉较多,解决难度较大,绝大多数消费者因身处异地,即便权益遭受侵害,考虑到异地维权的时间、金钱成本要远高于其通过司法途径获得的赔偿收益,往往选择忍气吞声。

  造成消费者异地维权难的主要原因便是《民事诉讼法》中对民事案件地域管辖制度的规定通常采取“原告就被告”原则和“合意管辖”原则,即民事诉讼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或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异地维权的消费者,小额诉讼制度在制订管辖权时是否应予以侧重,采用“被告就原告”的管辖权原则?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中心副教授张严方认为,《民事诉讼法》并非针对消费者这一群体制订,要想在法条中打破传统十分困难。张严方表示,基层法院的派出法庭应增加流动性,在整个辖区内提升执法频率,通过执行小额诉讼制度方便外来消费者当时解决投诉纠纷。

  王学棉也表示,小额诉讼程序没有必要在管辖权问题上侧重消费者,但其建议,对一些债权关系清晰的小额标的合同纠纷,异地消费者可通过向具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申请支付令的形式,由基层法院引入督促程序解决,从而明显降低异地维权成本。“申请支付令不必经过法院的审理程序,申请人可不到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亲自参加庭审,所以有快速便捷的特点。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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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小额速裁标的额设为5万元

   上海法院系统于去年5月1日起在浦东、杨浦、宝山、金山四家基层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据介绍,试点法院受理的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争议标的额不足5万元的给付之诉民事纠纷,经双方当事人共同自愿选择即可适用小额速裁审理。采用小额速裁的案件必须在30天内审结,法院将最大限度地简化民事诉讼程序,法院所指定的答辩期、举证期比一般的诉讼程序明显缩短;在传票、法律文书送达方面,更注重利用现有的通讯手段,如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简便方式,及时传唤当事人和证人;对于证人出庭存在客观困难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利用视频系统等方式询问证人;开庭时间也更为灵活,对于确有特殊困难,经当事人申请,可安排在晚间、休息日进行调解或者开庭;诉讼费用将更加低廉。当事人对适用小额速裁作出的判决不服,可以提出异议申请,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小额速裁判决立即生效,这样既保护了当事人各项诉讼权利,又为当事人提供高效、快捷的司法服务,尽快化解矛盾纠纷。
(郑梦超)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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