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正军/图
———◆提 问◆———
新婚的小王夫妇准备办婚宴,因担心国庆节期间酒店紧俏,早在今年8月,两人就与一家酒店经营者李某签订了一份婚宴用餐协议,约定先交11988元定金,于10月1日中午在该酒店举行婚宴,共30桌,每桌1998元。余款婚宴结束后支付。
不料9月26日晚,李某突然告知小王已将酒店转让他人,要他们另找其他酒店安排婚宴。由于此时许多酒店均已爆满,小王两人费了许多周折才找到另外一家酒店,但同样标准的宴席费用却攀升了600元。
小王想问,他能否要求李某承担相应责任?
———◆回 答◆———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百党认为,如果小王与酒店经营者李某共同履行双方当初签订的合同,那么小王的婚宴会办得比较顺利。正是因李某将酒店转让后未及时通知小王,才导致小王临时另找酒店并增加了相应支出。酒店解除婚宴合同的原因既不是意外事件,也不是不可抗力,因此,违约责任理应由经营者承当。
本纠纷中,双方为表诚信已约定小王预交一定金额的定金。根据《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由于李某未履行合同约定,须双倍赔偿小王定金。此外,临时更换酒店增加了小王的支出,同时因婚宴场地变更而对其造成一定精神损失,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李某应对小王因另找酒店后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郑梦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