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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规定水电气等8类合同须预先报备
江苏消费网 (2011-05-26)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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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深圳讯 在进行多年调研论证后,广东省深圳市将对实施了近13年的《深圳经济特区格式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出修改,拟规定水电气等与市民生活密切相关,而且属于不公平现象多发领域的8类格式合同须预先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条款中如果有“霸气”的则要求修改。据悉,该《条例》修订草案目前已经深圳市政府常务会原则通过,即将提请下一次召开的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议审议。

  据深圳市法制办公室介绍,深圳市市民签订的合同,95%以上是格式条款合同。深圳市场监管部门在抽查中发现,此类合同几乎都含有不公平条款,其中不乏为提供方免除或限制责任、扩大权利,同时对消费者却排除权利、加重责任的霸王条款。因为以往没有明确的法规对此类合同加以监管,大多市民明知自己“被格式”了也有苦难诉。

  深圳市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合同格式条款因为具有降低交易费用、提高交易效率的特点,目前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被广泛运用,但也由于它具有预先制定和不可协商性,隐藏着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风险。

  为什么1998年深圳市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合同格式条款条例》管不住霸王条款?深圳市法制办负责人表示,该条例虽对规范合同格式条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没有细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对合同格式条款采取的是司法监管模式,即事后监管,难以预先干预合同格式条款的形成程序和内容。

  据了解,深圳市此次修改的最大亮点就是加强了预先干预,将与市民生活密切相关同时又不公平现象比较严重的8类合同,列为需要预先报主管部门备案的合同类型。这8类合同为,供用水、电、气合同;通信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合同;快递合同;有线电视使用合同;汽车交易及居间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旅游合同;商业连锁、加盟合同。《条例》修订草案还规定,市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应当备案的合同类型。也就是说,今后如果哪类合同耍“霸王”引起众怒,可以随时将它纳入预先监管之列。
(刘维善)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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