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游 婕)有北京市户口的贾女士数年前与外地户籍的向先生签约,以自己的名义,帮向先生买房。近日,贾女士以“帮忙购房”影响自己再购房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向先生返还房屋。3月25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贾女士称,2003年,因为北京市出台政策限制外地人购房,被告向先生想买房成家,于是双方签协议,以贾女士名义买房、办贷款,房款由向先生支付。当年9月,向先生以贾女士的名义购买了一套位于大兴区的房屋,总价款为27万余元。2009年7月,贾女士领房产证时发现,她帮忙购买的房屋是经济适用房,这导致其不具备再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贾女士多次与向先生协商此事未果,故起诉到大兴区法院,要求对方返还房屋。
被告向先生辩称,当年买房时,只是借用原告贾女士的名义,没有在意房屋的性质,协议上也没有写明原告帮助自己购买经济适用房,且原告没有支付任何款项,自己缴纳了所有房款,现在该房屋也已经升值到240万元。“如果原告想要这套房子,按现在的市场价格给钱。”向先生说。
法庭要求原被告提供购房合同等证据,将择日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