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 茵 张 鸿 周文杰本报记者 洪敬谱
不久前,安徽省消费者协会组织开展了为期3个月的快递服务行业调查体验活动,共收集了70多份快递详情单,分属当地15家快递公司。近日,安徽省消协组织安徽省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专业委员会的法律专家,对各快递公司的快递详情单进行了法理研究,发现各快递公司制定的格式合同中存在多个方面的问题。
任意扩大当事人范围
●问题条款:顺丰速运公司的《快件运单契约条款》第一条规定,“本契约于寄件人签署之日订立,立约双方为顺丰速运网络中的承运公司及寄件人”。星晨急便公司的《快递运单契约条款》第一条规定,“签订本运单的星晨急便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关联公司、以及他们各自的雇员、代理人和独立承包商是本运单的承运人”。联邦快递公司《契约条款》中关于“定义”部分规定,“本托运单上,凡提到‘本公司’及‘联邦快递’的,均指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及其委托人、子公司、分公司和关联公司、以及它们各自的雇员、代理人和独立承运商”。鑫飞鸿速递公司的《服务契约》第八条第五项规定,“使用本单,但未实际通过鑫飞鸿速递网络托运的,则服务人不是本公司。如发生遗失、损坏,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专家观点:在快递服务合同中,应当以快递公司作为合同主体向托寄人承担违约责任。承运公司、关联公司及独立承包商出现过错,不应当由消费者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对基于承运公司、关联公司及独立承包商等导致的违约行为,应该由快递公司和承运公司、承包商等之间另行合同约定来解决。快递公司不应以合同执行人系其他人为由拒绝承担违约责任。
以包装不当为由致损拒赔
●问题条款:天天快递公司的《快递服务协议》第五条规定,“因寄件人包装不当造成快件损毁、灭失的由寄件人承担责任”。韵达快运公司的《快递服务协议》第二条规定,“寄件人应对交寄的快件进行包装,包装应根据物品的性质,满足运输、装卸、投递的要求,并应考虑该快件不会污染和损毁其他快件”;第八条规定,“因以下原因造成快件延误、损毁、灭失的,快递服务组织不承担责任:(3)寄件人对快件包装不善,导致损毁的”。圆通速递公司的《国内快递服务协议》第五条规定,“因寄件人封装不善造成延误、毁损、灭失的,由寄件人承担责任”。
●专家观点:快递服务合同本质上是托寄人与快递公司之间订立的运输合同。托寄物品的安全送达是快递公司的基本义务。快递公司单方设定上述条款,不但为快递公司致损不赔提供借口,同时也增大了消费者致损索赔的难度。因此,对于托寄物品包装不当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快递公司不能将责任全部推给消费者。
对诉讼法院进行限制
●问题条款:韵达快运公司的《快递服务协议》第六条第四项规定,“寄件人与快递服务组织就赔偿问题发生诉讼纠纷,由快递服务组织住所地法院管辖”。天天快递公司的《快递服务协议》第十条规定,“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到揽件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请裁决”。申通快递公司的《快递服务合同》第八条规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快递服务单位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专家观点:此条款对消费者选择诉讼法院进行限制,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不利于消费者起诉,增加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
物品丢失仍要收运费
●问题条款:星晨急便公司《快递运单契约条款》第十八条、顺丰速运公司《快件运单契约条款》第十九条规定,“寄件人有义务按照约定时间偿付所欠本公司的运费,不得以理赔尚未结束为由拒付,亦不得擅自从所欠运费中直接扣除”。速尔快递公司的《运输条款》第十二条规定,“不管贵公司对本公司提出怎么的付款说明,贵公司首先有付款的义务,包括递送费、一切税费、海关收费和关税及退运费用和处理期间的仓储费”。
●专家观点:上述条款涉嫌侵害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抗辩权,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快递公司有安全、及时送达托寄物品的义务,消费者有依照合同约定给付快递服务费用的义务。快递公司服务过程中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其相应的义务时,消费者有权拒绝给付相应的快递服务费用。
合同主要条款字体不明显
●问题条款:鑫飞鸿速递公司快递详情单背面的《服务契约》使用了繁体字,对重要条款没有突出明显的提示。优速快递公司快递详情单背面的《运送服务条款》,对重要条款没有突出明显的提示。中通速递公司快递详情单背面的《契约条款》,对重要条款没有突出明显的提示。准点物流公司的《托运人须知》,对重要条款没有突出明显的提示。
●专家观点:格式合同的提供方应当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以醒目明显的特别标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