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正军/图
———◆提 问◆———
2010年7月,李某将自有产权房屋出租给张某使用,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为两年。合同中第三条规定,“乙方(张某)应详细了解租赁房屋的现状,在租赁期内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任何损坏乙方均应及时修复,如乙方拒绝修复的,甲方(李某)可代为维修,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2010年12月,由于暖气管接头处爆裂,致使张某承租的房屋暖气跑水,并将楼下邻居家浸泡,损失两万余元。双方为赔偿事宜发生争议。
李某想问,该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回 答◆———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百党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妥善保管租赁物是房屋承租人的主要义务之一。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作为房屋的实际管理人,应保管好出租房内的设施,并正确使用、维护房屋设施。上述纠纷中,张某作为房屋的承租人,保管好李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是其法定义务,其中包括暖气管。由于张某的疏忽,造成暖气管接头爆裂并直接造成楼下邻居房屋受损。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对此,楼下邻居可以向房屋产权人李某索要赔偿。此后,李某可以向承租人张某追偿。
此外,根据张某与李某间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张某同意在租赁期内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任何损坏均应由其及时修复,因此对李某房屋造成的损失,张某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郑梦超)